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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年中小板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实施状况分析(2)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6月03日 20:08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独立董事履职存在的问题

  (一)从信息披露角度分析独立董事履职所存在的问题

  1、从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情况来看,根据统计数据结果,绝大多数的独立董事都能亲自参加或委托他人参加公司董事会。而不少上市公司采用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董事会,也是独立董事亲自出席率较高的重要原因。从独立董事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的原因来看,身兼数职的独立董事业务繁忙、难以分身是最主要原因。

  2、从已披露的年报中独立董事对董事会事项的表决情况来看,没有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提出否定意见或异议,也没有独立董事对表决事项提出改进意见。而从独立董事所发表意见来看,其独立意见基本上是套话,没有涉及实质内容,往往仅是一个结论性的同意意见,并没有详细的分析过程,形式化的特征较为明显。对于一些明显有风险的项目,独立董事也往往没有对其风险进行分析,只是简单的发表同意的意见。

  3、相关规则规定,对于重大事项,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发表审核意见,而在实际中,公司重大事项往往到披露环节因监管部门发现没有独立董事意见而要求公司增加,公司才对相关事项补充独立董事意见,这表明,部分公司独立董事针对重大事项所出具的意见并没有事先经过严格审阅、分析,也从另一方面表明公司在重大事项方面可能并没有与独立董事之间保持顺畅、及时的沟通并事先征询他们的意见。

  4、从已披露的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来看,各独立董事出具的述职报告除了参加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次数表述不一样外,其余内容基本一致,同一家上市公司多名独立董事的述职报告内容基本一模一样,很可能是公司拟好以后传真给独立董事进行签字。独立董事对年度所做工作总结更多的是空泛表述,基本没有对公司的建议,通过阅读一份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基本难以获得有效信息。

  (二)从信息披露所反映的问题角度分析独立董事履职情况

  1、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背景来看,主要是:高校或科研院所的学者;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会计师、律师;其他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独立董事往往业务繁忙,虽然可能是公司所在行业的专家,但是其他繁忙的业务使得他们可能根本就没有时间来仔细研究公司的情况,仔细分析上市公司需要其发表意见的事项,而在董事会上对相关事项发表意见时仅仅出具一些形式化的意见。部分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往往是简单发表同意的意见,没有对事项的分析过程,从中也可以看出独立董事没有发挥为上市公司经营活动提供专业指导及支持的作用。

  2、独立董事意见基本上是千篇一律的同意意见,基本没有独立董事提出否定意见或异议,也没有独立董事对表决事项提出改进意见,这说明独立董事所发挥的作用有限。这主要可能有两个原因:一是制度上的原因,另一方面是人为的原因。制度上的原因主要是制度上难以保证独立董事真正的独立和勤勉尽责。《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只是规定了独立董事独立性的任职要求,但对于程序上却没有制度限制独立董事与控股股东、上市公司之间的实质利害关系。在现行制度下,独立董事和其他董事一样,都是最终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这样必然导致独立董事和其他董事一样与股东,尤其是控股股东之间存在千丝万缕的关系。从公司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基本没有异议可以看出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行动的一致性。

  3、从披露的独立董事发表的意见来看,独立董事意见基本是结论性的同意,没有分析过程,这说明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时认真进行分析、审核的可能性较小。独立董事意见应该建立在对公司的重大事项审慎深入的分析,并综合考虑重大事项的风险点的基础上做出,独立董事意见主要目的不是对重大事项的简单认可,而是应该发挥其专业优势,以维护中小投资者和公司利益为标准,独立意见不应该仅仅是结论性的,而应该有详细的分析过程,否则,独立董事只能成为花瓶,在实际中无法起到任何作用。

  4、从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内容所反映出的问题来看,独立董事履职情况形式化的特征较为明显。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是独立董事对自己整个年度工作的总结、梳理以及下一年度的工作计划,对公司可能存在问题的分析,改进建议、想法等,每个独立董事的工作方式、方法存在差异,而同一家上市公司多位独立董事的述职报告中往往除出席董事会及股东会的次数有所差别外其他内容几乎相同。

  5、独立董事独立性问题

  建立独立董事制度根本目的在于利用其独立性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独立性是独立董事制度的核心所在。独立性应当包括:形式独立、实质独立。目前相关的法律、法规对独立董事的形式独立都做了详细的规定,在实际过程中独立董事的形式独立基本都能满足,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更多的是实质上难以独立。

  从独立董事来源来看,大多数独立董事均由大股东、公司董事、公司高管推荐,以此种方式产生的独立董事其实质独立值得怀疑;从独立董事选举程序上看,独立董事一般都是由董事会提名并经过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而董事会一般为大股东控制,股东大会也为大股东控制,在这种情况下选举出来的独立董事很难保证其在履行职责时是真正按照自己的独立意愿发表意见,独立董事的实质独立存在疑问。在实践中,一旦大股东认为独立董事对其构成威胁时,就可能找理由罢免该独立董事而选择符合自己意愿的。从独立董事的来源、选举的方式可以看出,独立董事与执行董事在利益取向上实际没有本质的区别,独立董事往往只有两种选择:要么随从大股东意愿,要么辞任。

  总体而言,中小板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实施情况总体较好,对整体提高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也有部分公司的独立董事未能有效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在实践中充当“花瓶董事”角色。为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监督作用,一方面应采取措施提高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另一方面应强化独立董事责任追究制度,以进一步发挥独立董事在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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