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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资产重组审核阳光作业(2)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5月22日 11:50 南方都市报

  广东恒通程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郑名伟表示,明确30天的停牌期限无论对投资者还是上市公司都是好事。设立停牌制度本来是为来帮助投资者获得公平、公开、公正的信息,但以前一些上市公司在重组时停牌时间过长,投资者持有的股票受停牌的影响长时间不能获得流通,利益往往被侵犯。

  本报记者 刘斌

  -相关报道:深交所规范现金选择权业务

  为了规范上市公司重组过程中现金选择权相关行为,深交所与中国登记结算深圳分公司近日也联合颁布了《上市公司现金选择权业务指引》。

  所谓现金选择权,是指当上市公司拟实施资产重组、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时,相关股东按照事先约定的价格在规定期限内将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出售给第三方的权利。

  按照深交所《指引》,上市公司选择现金申报期间不得少于五个交易日,并可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手工两种方式向股东提供现金选择权申报服务。选择手工方式的,其现金选择权申报期限如果为五个交易日,其标的股票参考股价与现金选择权价格溢价比应当大于50%.申报期限超过五个交易日且在十个交易日以内的,溢价比应当大于100%.申报期限超过十个交易日的,溢价比应当大于200%.

  此外,上市公司应当在现金选择权申报首日和截止日刊登行使现金选择权提示性公告。现金选择权申报期间超过五个交易日的,上市公司还应当在每周的星期一刊登相关进展公告。

  本报记者 万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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