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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老鼠仓定性背信罪 司法建议刑上从业者(2)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4月22日 01:12 21世纪经济报道

  此外,唐建称自己对“唐金龙”账户没有控制权,未提供该账户的交易资金;未进行股票交易;与最终获利无关。

  实际上,唐建办理了“唐金龙”、“李成军”资金账户的开立手续,将“李成军”证券账户下挂在“唐金龙”资金账户;“唐金龙”资金账户的交易资金62万元系由唐建本人的招商银行一卡通账户51242502****0623在2006年2月7日划入。

  而根据福山路营业部提供的“唐金龙”证券账户网络交易IP地址、上投摩根出差记录与报销凭证以及唐建的询问笔录,唐建曾通过网络交易的方式在香港、新疆、云南等地交易过“新疆众和”股票。而且唐建从“新疆众和”股票交易获利中分得了收益。

  因此,唐建的所有申辩均被证监会认为没有事实依据,不予采信。而根据程序,如果唐建对该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定性

  值得注意的是,对基金老鼠仓这种行为的定性,证监会认为是一种“背信行为”。即相关基金经理利用其在基金公司所任职务的便利,利用非公开的基金投资信息,先于有关基金买入同一公司股票,为自己及其亲属牟取私利,违背了基金从业人员对受托管理的基金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负有的忠实、勤勉义务,是明显的利益冲突的行为,是严重的背信行为。

  这是相关处罚的重要依据,也是唐建及其代理人申辩的重点。唐的想法是,其行为未给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造成损失。

  “基金从业人员利用其所处的职务或地位,从事任何与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相冲突的证券交易,都将导致或可能导致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都是为法律所禁止的。”中国证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说。

  在他看来,这种先于有关基金买入同一公司股票的证券交易行为客观上会对相关股票的市场价格产生不利于有关基金的影响,使该基金投资该种股票的成本增加,从而损害了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唐建这种背信行为还损害了有关基金及基金管理人的声誉,损害了投资者对有关基金及基金管理人的信赖和信心,进而对有关基金的长期运作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造成损害。

  上述负责人说,在证券投资基金活动中,投资者出于对基金管理人的信任,将资金委托给基金管理人进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受人之托,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管理、运用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份额持有人之间是一种信托关系,基金管理人及其基金从业人员对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负有忠实义务,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不得从事利益冲突的行为,不得将自身利益置于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之上,更不得在执行职务或办理业务过程中利用所处地位或优势牟取私利。

  “忠实勤勉、诚实守信、避免利益冲突,不仅是基金从业人员基本的执业准则,更是基金行业的立业之本。”上述相关部门负责人说。

  唐建作为上投摩根研究员兼阿尔法基金经理助理,一方面履行公司赋予的职责,参与基金财产的投资和管理,另一方面又凭借职务便利,利用非公开的基金投资信息,为自己及他人利益买卖相同股票并获利,构成了严重的利益冲突行为,违背了基金从业人员的法定义务,是一种典型的背信行为,应当受到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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