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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对王黎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4月21日 19:24 证监会网站

  王黎敏操作“王法林”账户交易“太钢不锈”、“柳钢股份”股票并为该账户获利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在证券投资基金活动中,基金管理人受人之托,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管理、运用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份额持有人之间是一种信托关系,基金管理人及其基金从业人员对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负有忠实、避免利益冲突的法定义务。王黎敏作为基金经理,在从事基金投资时理应谨慎勤勉,恪尽职守,严格信守自己对基金及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忠实义务,不得为私人利益从事与其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相冲突的行为。但是,王黎敏在进行职务投资活动时又为私人利益进行相同股票的买卖,是一种严重的利益冲突行为,有违其忠实、勤勉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王黎敏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八条有关禁止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的规定,同时也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三条有关禁止有关人员参与股票交易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十七条所述基金从业人员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以及《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所述违反法律规定参与股票交易的行为。根据王黎敏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十七条、《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我会决定如下:

  一、取消王黎敏基金从业资格;

  二、没收王黎敏违法所得1,509,407元,并处50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付款凭证的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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