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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对王黎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4月21日 19:24 证监会网站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王黎敏) [2008]15号 当事人:王黎敏,男,1975年10月出生,时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基金)基金金元、基金宝元的基金经理,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景田南金色假日B1708。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王黎敏违反证券法律法规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复核了当事人的陈述与申辩意见,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王黎敏任职南方基金期间,操作“王法林”账户买卖“太钢不锈”和“柳钢股份”股票,为该账户非法获利1,509,407元。具体情况如下: 王黎敏通过网上交易方式,直接操作其父王法林在华泰证券常州和平南路营业部(以下简称和平南路营业部)开立的“王法林”账户买卖“太钢不锈”和“柳钢股份”股票。其中,2006年8月8日操作“王法林”账户买入146,000股“太钢不锈”股票,2007年2月6日操作“王法林”账户卖出146,000股“太钢不锈”股票,盈利1,543,287元;2007年2月27日操作“王法林”账户买入30,800股“柳钢股份”股票,同年3月21日操作“王法林”账户卖出30,800股“柳钢股份”股票,亏损33,880元。以上共获利1,509,407元。根据2006年3月至2007年5月南方基金公司基金金元、基金宝元公布的2006年1至4季度报告以及2007年1季度报告披露的“投资组合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明细”,“太钢不锈”股票一直是基金金元投资排名前三位且重仓持有的股票;“太钢不锈”股票是基金宝元投资排名前五位且重仓持有的股票;“柳钢股份”股票是基金宝元投资排名第六位的股票。 以上违法事实,有南方基金情况说明、当事人询问笔录、“王法林”账户开户资料及交易流水、“王法林”账户网络交易IP地址、基金金元和基金宝元相关季度报告及交易明细等证据在案证明。 王黎敏在陈述、申辩中提出,“王法林”账户的原始资金属于王法林,“王法林”账户的投资收益和投资风险应由王法林自行承担。经复核,根据银行存取款凭证及资金流水记录,2006年3月20日、2007年2月25日,王黎敏使用自己的建设银行活期存折分别取出20万元、51万元并汇款至其父王法林的工商银行卡;2006年3月21日、2007年2月26日,王法林从该工商银行卡分别现金取款20万元、50万元存入和平南路营业部“王法林”资金账户。除该两笔资金以外,“王法林”资金账户其余存款金额共约22.6万元,发生在2005年6月之前。根据王黎敏的询问笔录、华泰证券提供的“王法林”账户网络交易IP地址、南方基金出具的情况说明以及和平南路营业部资金和证券流水记录,王黎敏通过南方基金公司外网登录华泰证券网上交易系统操作“王法林”账户买卖“太钢不锈”、“柳钢股份”股票并为该账户获利1,509,407元。上述事实证明,和平南路营业部“王法林”资金账户的大多数交易资金由王黎敏提供,王黎敏是“王法林”账户交易资金的主要提供者,同时,王黎敏直接操作了“王法林”账户特定交易时间的资金使用及股票交易,并通过其交易行为为“王法林”账户获利1,509,407元。因此,王黎敏的有关申辩理由不成立。 王黎敏在陈述、申辩中提出,虽然他的行为存在潜在的利益冲突可能,但自己没有利用基金财产向“王法林”账户输送利益,也没有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我会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基金从业人员“不得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基金从业人员从事任何与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相冲突的证券交易,都将导致或可能导致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都是为法律所禁止的。王黎敏作为基金经理,在为基金财产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履行投资管理职责,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股票投资买卖的同时,又为“王法林”账户进行相同股票的买卖交易,客观上对相关股票的市场价格产生了不利于有关基金财产的影响,损害了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是一种将个人利益置于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之上的背信行为。此外,王黎敏的上述行为还损害了其所管理的基金及所在基金公司的市场声誉,损害了投资者对有关基金及基金公司的信赖和信心,对有关基金的长期运作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也造成了损害。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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