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屡遭工商处罚 证监会警示券商营业部违规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4月18日 07:25 21世纪经济报道

  本报记者 简俊东

  一纸通报揭开了牛市“印钞机器”鲜为人知的一面。

  近日,中国证监会向各地派出机构和券商发布了一份通报,称去年以来,一些地方的证券营业部因聘用无资质经纪人,以及营业部以低于成本价恶性竞争等原因,陆续被当地工商部门行政处罚,这包括立刻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对此,证监会要求各地券商营业部引以为戒。

  为了达到警示作用,通报详细罗列了工商部门采取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严控经纪人资格

  至今,很多券商营业部对经纪人的管理仍处于放任自流状态。对经纪人管理不善的主要表现是,2007年之前,是否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从不会被作为成为券商经纪人的前提条件。

  这明显违反了相关规定。

  上述通告明确指出,根据《证券法》第122条、《证券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第2条及《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2条,证券从业人员必须在取得证券从业资格后方可在证券交易岗位工作。

  据此,工商部门认定经纪人没有营业执照和证券从业资格,不具有从事证券业务和相关服务的营业资格。

  拔出萝卜带出泥,证券营业部也不能独善其身。

  通报称,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15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办法规定的无照经营行为而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因此,“工商部门认定证券营业部在明知居间人不具有从事证券业务和相关服务资格的情况下,和居间人签订了证券业务居间协议,为居间人无照经营提供服务平台,返还服务费等,违反了这项规定。”

  “由于证券经纪人的法律地位不是很清晰,经纪人与营业部间的隶属关系并不明确。”某券商营业部负责人认为,这是目前经纪人制度的最大问题。

  按现在的模式,证券营业部下的证券经纪人并不属于正式员工,其以居间人的形式存在,为营业部发展客户,按照所发展客户产生的佣金的收入提取一定比例的业务提成,后遗症非常明显。

  “经纪人开展业务时都采用营业部雇员的身份,因此客户往往也把经纪人视作营业部的员工,一旦发生法律和经济纠纷必然涉及营业部。但由于营业部并没有把经纪人视作正式员工,对其很难进行有效的约束和管理。但经纪人和顾客发生法律和经济纠纷时,营业部很难简单地把问题归咎于经纪人的个人行为。因此,这给营业部的经营带来很大风险。”在一个内部研讨会上,有营业部负责人曾向当地证监会派出机构诉苦。

  经纪人管理问题早已经引起行业警觉,据记者了解,目前一些地区已对经纪人的规范工作提出了一些要求,包括制定从业细则、大专以上文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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