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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咨询机构2007年度年检公告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2月25日 16:18 证监会网站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08]5号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证委发[1997]9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就证券投资咨询机构2007年度检查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年检对象和检查期间 年检对象是具备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的专营类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包括通过2006年度年检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和暂停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已经立案稽查的专营类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不参加年检。 检查期间为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 二、年检报送材料 (一)年度检查申请表(附件1)。 (二)年度工作报告(参考内容见附件2)。 (三)2007年年度审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会计报表附注等)。 (四)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三、年检标准 (一)检查期间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责令限期整改,期限为1个月: 1.内部控制薄弱、人员和分支机构管理混乱; 2.检查期间对应当报告或者备案的事项多次发生漏报、迟报或者不报; 3.未落实《关于规范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和广播电视证券节目的通知》(证监发[2006]104号)要求,参与的广播电视证券节目不规范,节目内容存在宣传过往荐股业绩、产品、机构和人员的能力,播出客户招揽内容,未经证监局同意,播出电话、传真、短信及网址等联络方式等问题; 4.人员管理不规范,聘请无执业资格人员或其他机构执业人员,代表本机构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本机构执业人员代表未取得业务许可的机构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 5.以夸大、虚报荐股业绩等方式,进行不实、诱导性的广告及营销活动,或传播其他虚假、片面和误导性的信息; 6.未按照《会员制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管理暂行规定》要求,履行报备程序,停止招收异地会员,提存风险准备金等; 7.以虚假信息、市场传言或者内幕信息为依据,或者断章取义地引用、篡改有关信息、资料,向投资者提供投资分析、预测或者建议;就同一问题向不同客户提供的投资分析或者建议不一致; 8.在报刊、电台、电视台、网站或者其他传播媒体上向投资者发表投资咨询文章、报告或者意见时,未注明机构名称和执业人员真实姓名,未对投资风险作充分说明;在向投资者提供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传真件上,未注明机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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