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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或在今年上半年开通每周发行10家(2)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2月05日 01:55 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创业板标准应体现盈利性与高成长性

  创业板标准的制定是推出创业板的核心环节。创业板的主要目的是为中小企业提供直接融资的渠道,这就决定了其上市标准相对主板、中小企业板应较为宽松,这是创业板的一大特点。而设计出一套能够筛选出具有高成长性、能满足投资者利益的企业的标准是其关键。

  (一)2000年创业板规则回顾

  2000年我国曾建立了一套创业板规则,主要包括以下三条:

  1、申请创业板上市企业只需具备两年营业记录,不必具备盈利记录。

  2、上市前股本规模至少2000万。鉴于可流通比例不少于25%,即500万,那么IPO前股本规模最低规模为1500万。

  3、有形净资产至少800万。

  根据这一套规则,假如一家申请上市的公司净资产(股本)为5000万元,其无形资产可高达4200万元,所占股本规模的比率可达84%。高科技企业的无形资产又恰恰很难把握,在目前并不成熟的中介评估体系中,高科技企业的一项发明、一项专利经评估,很可能会得出相当高的估值。这样必然会出现某种极端现象:一家公司只凭借一个专利或一个配方,然后再凑800万的有形资产,就能上创业板了。

  2000年的上市标准存在这样的问题,因此,深交所这次推出创业板就必须吸取2000年的经验教训,推出具有中国特色的创业板标准。

  (二)创业板应建立“普通生”和“特长生”两套标准

  我国创业板标准的设定要符合国情,不仅要满足广大中小企业直接融资的需求,同时也要顾及未来创业板的整体质量。从有利于创业板质量及保障投资者利益角度出发,创业板标准必须体现企业的盈利能力;同时,由于我国上市资源丰富,也需要设立相关标准筛选出具有高成长性的企业。

  我们可以借鉴美国、英国的特点不一定搞一套标准,就像录取大学生一样,既有普遍生的标准也有特长生的标准,我们可以把分数线由600分降低到400分,但绝对不是降低到不要分数线。因此,创业板可制定两套标准:一是给一般企业上市的标准,即“普通生”标准,这套标准主要衡量公司的盈利能力;二是给具备“五新三高”特点公司上市的标准,即“特长生”标准,这套标准主要衡量公司的成长性。

  1、“普通生”标准:三年存续期(《公司法》要求);两年盈利(原来三年);初定两年累计净利润不少于1000万。

  2、“特长生”标准:三年存续期;一年盈利;且当年销售额增长与上年相比不低于50%。何为特长生?指的是具有“五新三高”特征的企业。“五新”:新经济、新技术、新材料、新能源、新服务;“三高”:高技术、高成长、高增值。

  无论“普通生”还是“特长生”都需满足的要求:

  1、发行前净资产不少于2000万,IPO后净资产不少于3000万。

  2、主业必须突出,要有成长性。

  3、无形资产出资只需遵守《公司法》第二章第二十七条:(1)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2)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3)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4)股份公司参照有限公司此款。

  创业板开通的时间、规模和速度

  (一)创业板开通的时间

  创业板的开通是排在股指期货之后的一项重大任务。待股指期货推出后,即需考虑开通创业板,理想时间不应超过2008年上半年。

  (二)创业板的规模和速度

  创业板发行的规模和速度应有一个规划,考虑到创业板上市标准较低,企业规模较小,创业板应保持较快的发行速度。英国AIM市场2006年发行304家,纳斯达克高峰时一年发行达800家。我国创业板推出后,应以每年不少于300-500家的速度发展,即一周发行10家左右。而事实上,即使在每年500家的速度上,按每家发行2000-3000万股,每家融资1-2亿的规模,总体发行规模在800亿左右,而主板仅神华一家回归A股就发行660亿。

  就我国现有上市资源角度看,每个省级行政单位找100家符合创业板标准的企业是不成问题的,像江浙地区,即使找500家达标企业也不难。这样看来,我国至少有3000家以上的丰富资源,若每年上500家,存量资源足够6年的运营,更何况未来会有更多的企业经过发展后符合上市标准。

  因此,创业板推出后无论如何都不应低于这样的发行规模和速度,一年500家,三年1500家,否则创业板就失去了意义。另外,创业板开通时,首批创业板企业的数量则应在50家到80家之间。

  针对创业板的发审制度亟待创新

  在上市资源充足的背景下我们发行审核制度要做好充分准备,现行制度满足不了创业板的需求,发行制度的创新势在必行。并且,即使不推出创业板,我们的发行制度也要调整。从审批制到核准制,再到注册制是一个过程,虽然不能一蹴而就,但是这个发展方向是正确的,也是要始终坚持的。

  这就决定,监管部门要抓大放小,因为创业板的审批一天2家是慢的,创业板的企业不能跟中国神华、中石油这样的大企业相比。监管部门的抓大,除了抓住大型企业之外,就是要管住深交所的发行审批、要抓标准、抓制度,必要的时候抓人事,把大量的工作量交给深交所。

  所以这个发审制度的调整创新是重要的,初步建议创业板的发审制度创新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

  1、在主板发行审核委员会之外设独立的发行审核委员会。由于创业板与主板、中小板存在较大差别,审核主板、中小板企业的标准与审核创业板的标准也存在较大差别,同时,由于创业板推出后,发行速度较主板、中小板都相对较快,因此,可考虑在主板发审委之外设立独立的创业板发审委,以能够切实落实对创业板企业的审核工作。

  2、保荐人制度应做相应调整。按照现有保荐人制度要求,必须由两个保荐代表人在同一个项目上签字,且同一保荐人在做完一个项目等待审批时不能再签其他项目,该规定将大大影响其他项目的发审速度,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资源闲置。同时,就目前主板、中小板的情况看,保荐人与上市资源的比例关系也发生了根本性变化,从“多对一”变为“一对多”, 保荐人与上市资源供给比例严重失衡。一方面由于上市资源较丰富,另一方面由于严格的保荐人评选制度导致保荐人数量增长较慢。因此,未来创业板推出后,保荐人制度应做相应调整,保荐人保荐的项目不应受家数限制,只需要保证质量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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