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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委联合发文打击非法证券活动(3)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06日 10:12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四是非法证券活动受害人的救济途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1998年12月4日发布了《关于中止审理、中止执行涉及场外非法股票交易经济纠纷案件的通知》(法[1998]145号),要求各级法院不受理涉及场外非法股票交易的各类经济纠纷,使得目前涉及非法证券活动的受害人无法通过民事诉讼的程序挽回损失。《通知》及时解决了这一问题,明确规定:“如果非法证券活动仅是一般违法行为而没有构成犯罪,当事人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请求赔偿”。

  《通知》的下发对打击非法证券活动而言意义重大,影响深远,不仅解决了司法实践中的相关法律问题,而且与国办99号文、各地贯彻实施意见一起构筑起打击非法证券的法治体系,并将为确保金融安全,社会稳定,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发挥越来越大的积极作用。

  首先从发文形式看,证监会与公、检、法就有关法律适用问题联合发文,这是监管部门与公安、司法机关协作配合的有益尝试,也为今后相关部门及时、高效地打击资本市场各类新型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了新模式。

  其次,随着《通知》的出台,可以预见近期将会有一批涉及非法证券活动的大案要案进入司法程序,一批犯罪分子将会受到应有的惩处。据不完全统计,非法证券活动中90%以上都涉嫌犯罪,而从目前各地查处情况看,最终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只占很小一部分。政策法律不明晰,适用标准不一致是导致目前局面的主要原因之一。只有从重从快地审理一批大要案,才能震慑住犯罪分子,遏制住非法证券活动的蔓延势头。

  再次,《通知》为各地行政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武器,再辅以各地纷纷建立的打击非法证券活动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相信在不久的将来,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必将取得丰硕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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