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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委联合发文打击非法证券活动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06日 10:12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新年伊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监会四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整治非法证券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8]1号,以下简称《通知》),这是继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6]99号,以下简称“国办99号文”)后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又一重要文件,必将成为打击违法、惩治犯罪的强有力的武器。

  2006年实施的修订后的《证券法》对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做出进一步明确规定,加大了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力度,提高了违法犯罪的成本,同时明确了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和地方政府的职责。为进一步细化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职责权限,明确相关政策界限,提高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威力和成效,国务院办公厅于2006年底下发了国办99号文。一年来的实践证明,国办99号文所确立的由中央和地方分工负责,地方政府具体负责案件查处和善后处理工作的体制,符合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工作的实际需要。随着2007年12月27日黑龙江省政府办公厅发文成立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工作领导小组,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5个设有证监局的计划单列市政府,全部出台了贯彻国办99号文实施意见,分别建立了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参加的打击非法证券活动领导小组或工作小组,从预防、发现、性质认定,到案件查处、责任追究、善后处理等环节做出详细规定,形成了联合打击的合力,为有力推进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在过去一年里,证监系统全年共收到涉及非法证券活动的各类来信、来访1400余件,并将其中366件涉嫌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一批大案要案进入司法程序,证监会协助公安部督办的8起重点案件均已侦查终结,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其中4起已经法院一审判决。目前,8起案件共抓获犯罪嫌疑人48人,取缔非法中介机构19家。

  近两年,上海、广东、天津、福建、四川、陕西等司法部门依法判决了一批从事非法证券活动的刑事案件,这些案例为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积累了很多宝贵经验。同时各地行政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也遇到了一些亟需解决的问题,突出的是罪与非罪的判断,擅自发行股票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如何区别定性,非法经营罪与擅自发行罪在审理过程中是否应互为前提,非法证券活动受害人能否通过民事诉讼进行救济等等。

  针对工作实际中遇到的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整治非法证券活动协调小组工作制度的批复》(国函[2007]14号)而成立的整治非法证券活动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认真履行职责,各成员单位主动研究解决问题。经过公、检、法、证监四部门共同努力,《通知》于2008年初发布实施。《通知》共分三部分,其中第一部分是对形势特征的分析,第三部分是对证监系统、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下一步工作提出具体要求,第二部分是本《通知》的核心内容,主要涉及相关政策法律界定,涉及四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公司或公司股东向社会公众擅自转让股票行为问题。一段时间以来,一些不法分子编造公司即将在境内外上市或股票发行获得政府批准等虚假信息,以转让股份的面目出现,通过中介机构以各种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销售所谓“原始股”。这明显违反《证券法》第十条的规定,国办99号文也明确:“严禁任何公司股东自行或委托他人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向特定对象转让股票,未依法报经证监会核准的,转让后,公司股东累计不得超过200人”。《通知》明确规定:“公司、公司股东违反上述规定,擅自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应当追究其擅自发行股票的责任。公司与其股东合谋,实施上述行为的,公司与其股东共同承担责任”。对擅自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和擅自发行股票的关系给出了明确和最终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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