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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来监管瑞银 否认接触内幕信息是偷换概念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27日 09:11 21世纪经济报道

  深圳报道 本报记者 朱益民 于晓娜 

  12月26日,在一片争议声中,瑞银集团(UBS AG)终于出面反驳本报对其敛财中石油的质疑。

  瑞银集团投资银行中国区负责人在约见国内其它媒体时声称,有关中国石油计划回归A股的信息早在去年就已由有关部门透露,可以说近乎一条公开信息,瑞银集团旗下的资产管理机构、财富管理机构以及自营机构买入中国石油H股完全是一种市场行为,与瑞银证券担任中国石油A股承销商没有任何联系。

  当日晚些时候,瑞银集团又向新浪财经发来声明,指出<瑞银敛财中石油>一文不具有任何实质性的价值。

  然而,海内外专业人士均认为,瑞银负责人的表白并未披露出问题实质。

  偷换概念

  “中国石油申请发行A股确实为公开信息,但这一信息不能等同于其申请A股发行上市期间的所有敏感信息。上市时间安排、A股发行定价、发行后公司未来盈利预测等均为内幕信息,并不是所有的股东都能在同一时间公平获得。瑞银以‘中石油发A股为公开信息’来否认自己接触内幕信息,是偷换概念。”此前接受记者采访的中国证监发审委委员如此评价瑞银投资银行的“反驳”。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郭峰肯定地告诉记者,瑞银证券在中国石油A股发行过程中不是普通的分销商,它具有获取那个时段中国石油公司内幕信息的绝对便利。瑞银集团控制的机构在中国石油A股发行前买卖中石油H股的行为,无法摆脱利用内幕牟利的嫌疑。国内某著名券商投资保荐人介绍说,“在内地承销项目期间,我们的控股公司和控股公司100%控制的附属机构,绝对不允许在前6个月内买卖相关证券。既然是来中国内地做项目,就必须遵守国内的监管制度要求和职业操守。”

  香港特区政府中央政策顾问宋晓庄表示,问题的严重性在于,瑞银集团相关机构的交易行为是否利用了相关内幕。对这一点的查证外界已经无能为力,只有两个途径解决:一是向香港联交所投诉,二是集体诉讼。

  瑞银投行负责人公开声明中,关于“资产管理、财富管理及金融顾问等机构帐户股票投资权益属于客户,因所有收益归客户所有,不能构成瑞银集团利用内幕信息牟利的依据”,对这一说法业内人士也表达不同看法:“瑞银相关机构和客户之间存在投资收益分成的利益关系,这些机构本身是从客户投资盈利中获利的。”前述证监会发审委委员如此表达了自己的意见。

  关于“防火墙”

  财经畅销书<迷失的华尔街>作者埃里克·班克斯,在总结华尔街严重历史错误时明确指出,华尔街国际大行都设有内部防火墙制度,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在巨大利益诱惑面前,防火墙并没有起到有效防范,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行为屡屡发生。

  市场公开信息显示,在瑞银集团控制的机构于9月26日首次大举买入前,瑞银对中石油H股的投资评级一直保持中性,而在相关机构于11月29日开始减持、沽空时,瑞银的投资评级意外的由中性调高至买入,极力唱多中石油。

  更富戏剧性的是,11月20日,瑞银投资银行股票主管接受路透社香港记者采访时,公开呼吁中国石油具有投资价值。值得关注的是,该主管在中国石油A股发行路演之际曾代表瑞银证券致辞。

  与此同时,瑞银的研究部门首次发出中国石油H股的买入评级报告后,一直坚持看多中石油,即使在相关机构大举减持中石油的前后,瑞银买入中石油的投资评级一直维持不变。宋晓庄认为,瑞银的做法有造势和操纵股价嫌疑,是典型的短期套利。

  郭峰指出,瑞银说自己内部有防火墙隔离制度,这本身并不能说明任何问题。因为所有的国际大行都在内部建立了防火墙。防火墙是否有效不是看它内部是否有相关制度,而是看它实际执行效果,在涉嫌与公众利益冲突的交易过程中,是否违反了公正原则,是否对其他投资者的利益构成侵犯。

  他认为,瑞银在中国石油上存在的问题,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个案,中国证监会面临着“如何对国际大行行为严加监管、规范”的艰巨任务,否则监管制度在国内机构和国际大行之间会形成双重执业和道德评判标准。

  他呼吁:“对瑞银的问题,中国证监会应该联合香港证监会展开行动,严肃查处,给国内投资者一个明确的交代。这同时涉及到我们的监管层如何尽快建立对国际大行跨境监管的有效机制问题。”

  谁来监管UBS?

  香港证监会前委员、香港资深财经人士曹仁超在接受本报采访时明确表示,瑞银证券担任中石油A股IPO联合主承销商期间,UBS是完全不应该通过附属公司买卖中石油股份的。 但是,鉴于香港目前的监管条例,香港证监会对UBS也无计可施,原因有二:首先,从香港联交所公布的披露权益信息中可以看到,UBS在9月26日到12月17日期间,无论是增持还是减持中石油,手法都相当“巧妙”,即UBS并未通过其香港注册的公司大量买卖中石油,而是通过在香港之外进行操作。

  披露资料显示,UBS操作中石油的帐户遍布全球,包括其美国、英国、瑞士、澳大利亚、意大利、开曼群岛等地注册的公司,而香港注册的子公司当中,参与的只有“全球资产管理公司”一家。

  从买卖股票的数量来看,其香港公司所占的比例最高也不超过1.89%。

  这意味着,UBS大量买卖中石油H股的交易是在香港之外完成的。曹仁超告诉记者,根据香港的监管权限,香港政府以及香港证监会,无权监管香港之外的公司及交易。

  这意味着,在香港这样一个公开市场,像UBS这样的跨国公司,可以轻而易举的利用其全球网络,在海外进行相关操作,而逍遥于监管之外。

  其次,曹仁超告诉本报,问题的另一个关键点在于,目前香港实施的<证券及期货条例>根本不属于法律,而只是守则(CODE)。换言之,即便是UBS并未遵守相关监管条例,香港证监会也没有法律制裁的权力。

  “因此,香港政府只能希望像UBS这样的跨国公司,不要在敏感时间段增持或者出售敏感股票”,曹仁超说,如果UBS这样做,按道理也是没有犯法的,因为香港根本没有对此立法。

  “但是,UBS这样做了之后,下次再向香港政府申请作其它公司的保荐人或承销商时,香港证监会就会考虑到它曾经做过这个事情,在审批的时候,可以做出不予批准的决定。”曹仁超说。

  那么,谁来监管像UBS这样的跨国投行?

  如果美国证监会认定UBS此举违反了美国证券法的话,那么UBS就无法开脱了。

  “在UBS这件事情上,如果美国证监会认为UBS不合法,那么香港政府就可以执行惩罚了,但如果美国政府不表示意见的话,香港政府是没办法对UBS惩罚的。”曹仁超表示。

  “因此,我相信需要国际合作去解决这个问题。”曹仁超表示,目前香港证监会希望跟中国大陆证监会采取相同的守则,如果在香港犯法,那么希望内地政府也认定是犯法的,相反也是。如果再加上美国证监会的话,三个政府联合起来,就可以面对这些跨国公司了。用曹仁超的话说,目前香港证券监管条例对UBS基本无能为力,“但这并不是‘对不对’的问题,而只是法律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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