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支持Flash
|
|
|
备战证券评级资格 资信机构抢滩公司债发行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29日 08:02 证券日报
本报记者 侯捷宁 “我们正在准备材料,争取在9月1日之后就能够上报材料,尽快拿到证券评级业务资格。”在证监会发布《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后,多家资信评估机构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这样表示。 分析人士指出,由于资信评级是公司债券发行的必备条件,因此,证券评级业务资格的确定不仅预示着资本市场真正意义上的公司债券即将浮出水面,而且,也带给了苦苦挣扎近20年的中国资信评级机构一个难得的发展良机。 “作为我国第一个有关资信评级机构资质认证的法规,证监会出台的《暂行办法》对于中国的评级业来说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同时也更有利于中国评级机构的规范发展。”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评级服务部总经理周沅帆表示。他指出,以往的企业债券也需要通过评级机构来评级,但是,由于企业债不仅通过“国有”机制贯彻了政府信用,而且通过行政强制落实着担保机制,以至于企业债券的信用级别与其他政府债券差别不大,风险暴露不明显,评级机构的作用没有完全体现。 他说,公司债由于发债公司的资产质量、经营状况、盈利水平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等的具体情况不尽相同,公司债券的信用级别也会相差甚多,与此对应,各家公司的债券价格和发债成本有着明显差异。另外,公司债还可以无担保发行,这就使得公司债的市场化程度会更好,风险暴露也会更充分,对评级机构的要求也更高。 分析人士指出,我国信用评级监管部门要求将信用评级作为发行债券的先行条件,这既是保护债券投资人利益的重要措施,又有助于信用评级业的发展。很大程度上可以说,扛起市场化大旗的公司债市场能否繁荣,取决于资信评级市场的发展,这两者是共生共荣的关系。 但是,人们不禁要问:目前尚处于起步阶段的中国资信评级机构能担当此重任吗? 上海远东资信评估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马文洛指出,《暂行办法》从业务许可、业务规则、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对资信评级机构及其业务行为进行了严格规范。不仅规定债券信用级别良好的上市公司才能发行公司债券,试点初期,试点公司限于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及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境内股份有限公司。而且,对评级机构的执业经验、人员素质、评级程序和方法、内控制度、资本金等方面进行了严格规范。对信用评级业的监管贯穿于信用评级机构业务开展的全过程,即实行事前、事中、事后的全程监控。监管部门采取事前监管,即对合格评级机构的业务资格进行许可。这就从根本上限制了“垃圾债券”的发行,从而避免我国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期因信用评级而可能引发的金融风波。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发表评论 】
不支持Flash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