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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9月1日实施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27日 08:43 京华时报

  证券评级双方禁存利害关系

  本报讯 (记者 敖晓波)昨天,证监会发布了《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办法确立了利益冲突防范制度和回避制度,证券评级机构与评级对象存在6种利害关系的不得受托开展证券评级业务,而证券评级机构评级委员会委员及评级从业人员在开展证券评级业务期间有5种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评级业务实行许可制

  办法规定,证监会将对资信评级机构从事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实行许可制管理。资信评级机构从事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证券评级业务),应向证监会申请取得证券评级业务许可。未取得业务许可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证券评级业务。

  评级方法程序须公开

  根据办法,

证券评级机构应当自取得证券评级业务许可之日起20日内,将其信用等级划分及定义、评级方法、评级程序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并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本机构网站及其他公众媒体向社会公告。信用等级划分及定义、评级方法和评级程序有调整的,应当及时备案、公告。

  有利益冲突不得受托

  办法还确立了利益冲突防范制度和回避制度。证券评级机构与评级对象存在下列利害关系的,不得受托开展证券评级业务:证券评级机构与受评级机构或者受评级证券发行人为同一实际控制人所控制;同一股东持有证券评级机构、受评级机构或者受评级证券发行人的股份均达到5%以上;受评级机构或者受评级证券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证券评级机构股份达到5%以上;证券评级机构及其实际控制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受评级证券发行人或者受评级机构股份达到5%以上;证券评级机构及其实际控制人在开展证券评级业务之前6个月内买卖受评级证券;中国证监会基于保护投资者、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认定的其他情形。

  持股受评机构者须回避

  同时,证券评级机构评级委员会委员及评级从业人员在开展证券评级业务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本人、直系亲属持有受评级机构或者受评级证券发行人的股份达到5%以上,或者是受评级机构、受评级证券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本人、直系亲属担任受评级机构或者受评级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人、直系亲属担任受评级机构或者受评级证券发行人聘任的

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等证券服务机构的负责人或者项目签字人;本人、直系亲属持有受评级证券或者受评级机构发行的证券金额超过50万元,或者与受评级机构、受评级证券发行人发生累计超过50万元的交易;中国证监会认定的足以影响独立、客观、公正原则的其他情形。

  证监会方面表示,该办法主要是借鉴境外成熟的监管经验,根据我国资信评级行业的现状,在对证券市场资信评级实行业务许可管理的基础上,对评级对象、业务规则、监管要求、法律责任等做出了规定。该办法将于9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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