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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资信评级管理办法下月施行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27日 07:28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公司债发行配套规章出齐证券资信评级管理办法下月施行

  证券时报记者 郑晓波

  本报讯 公司债券市场的发展,需要高质量的资信评级服务,也需要健全的信用评级法规。日前,中国证监会发布了《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详见A12版),该办法将于9月1日起实施。这意味着公司债发行配套规章已经出齐,即将步入实施阶段。

  《暂行办法》所涉及的评级对象包括,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发行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以及其他固定收益或者债务型结构性融资证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以及其他固定收益或者债务型结构性融资证券,国债除外;相关证券的发行人、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等。

  评级办法确立了信息披露制度、利益冲突防范制度、回避制度、评级委员会制度、复评制度、跟踪评级制度、评级结果公布制度、保密制度、评级业务档案管理等九项业务规则;明确了对资信评级机构高管人员的管理、信息报送、重大事项报告、监督检查、资质维持、违规处理、自律管理等七项要求;并且强化了非法执业、未勤勉尽责、虚假陈述及违背相关规则行为的法律责任。

  评级办法对评级机构从事

证券资信评级业务的准入条件作出了明确规定。从事证券评级业务的评级机构,必须先申请中国证监会的证券评级业务许可。其资格条件包括:具有中国法人资格,实收资本与净资产均不少于人民币2000万元;具有符合办法规定的高管人员不少于3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评级从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包括具有3年以上资信评级业务经验的评级从业人员不少于10人,具有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的评级从业人员不少于3人;最近5年未受到刑事处罚,最近3年未因违法经营受到行政处罚等。

  同时,为保证评级的公正性,评级办法特别对证券评级机构与评级对象存在利害关系的情况进行了规范,两者为同一实际控制人所控制,或同一股东持有两者的股份均达到5%以上的,证券评级机构不得受托开展证券评级业务。此外,证券评级机构及其实际控制人若在开展证券评级业务之前6个月内买卖受评级证券,也不能受托进行评级。

  评级人员应当回避的情形还包括: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担任评级对象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担任评级对象聘任的

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等证券服务机构的负责人或者项目签字人,持有评级对象发行的证券金额超过50万元,或者与评级对象发生累计超过50万元的交易等。

  据了解,资信评级行业在国际上一直以自律监管为主。随着安然、世通丑闻以及帕玛拉特事件的爆发,加强资信评级业务监管成为国际趋势。美国证监会、欧盟委员会、国际证监会组织、国际清算银行等均已制定或正在制定资信评级监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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