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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评级机构将建回避制度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27日 05:02 证券日报

  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9月1日起施行

  □ 本报记者 侯捷宁

  日前,中国证监会发布了《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全文见C4版),并自今年9月1日起施行。《办法》特别规定了评级机构与受评对象之间的利益冲突防范制度以及回避制度等。

  就利益防范制度方面,《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证券评级机构与评级对象存在下列利害关系的,不得受托开展证券评级业务:证券评级机构与受评级机构或者受评级证券发行人为同一实际控制人所控制;同一股东持有证券评级机构、受评级机构或者受评级证券发行人的股份均达到5%以上;受评级机构或者受评级证券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证券评级机构股份达到5%以上;证券评级机构及其实际控制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受评级证券发行人或者受评级机构股份达到5%以上;证券评级机构及其实际控制人在开展证券评级业务之前6个月内买卖受评级证券;中国证监会基于保护投资者、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认定的其他情形。

  回避制度方面也有明确规定,证券评级机构评级委员会委员及评级从业人员在开展证券评级业务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本人、直系亲属持有受评级机构或者受评级证券发行人的股份达到5%以上,或者是受评级机构、受评级证券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本人、直系亲属担任受评级机构或者受评级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人、直系亲属担任受评级机构或者受评级证券发行人聘任的

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等证券服务机构的负责人或者项目签字人;本人、直系亲属持有受评级证券或者受评级机构发行的证券金额超过50万元,或者与受评级机构、受评级证券发行人发生累计超过50万元的交易;中国证监会认定的足以影响独立、客观、公正原则的其他情形。

  《办法》明确,证券评级业务,是指对下列评级对象开展资信评级服务: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发行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以及其他固定收益或者债务型结构性融资证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以及其他固定收益或者债务型结构性融资证券,国债除外;上述两项规定的证券的发行人、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评级对象。

  对于申请证券评级业务许可的资信评级机构,《办法》要求应当具备七个条件:比如具有中国法人资格,实收资本与净资产均不少于人民币2000万元;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等。

  ● 短评 ●

  作为债券市场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资信评级不仅有利于缓解投资者与发行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降低投资者的交易成本和投资风险,提高资本市场的效率和透明度;而且也有利于为市场化定价提供合理依据,健全市场化的债券发行机制;更有利于建立风险责任机制,防范金融风险。

  我国资信评级行业目前尚处于起步阶段,实力相对弱小,专业水平参差不齐;市场有效需求不足,存在过度竞争等现象。公司债券市场的发展,需要高质量的资信评级服务,也需要健全的信用评级法规。

  《办法》出台,不仅会促进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规范发展。同时也将有效地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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