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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证所监管上市公司大比例送转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21日 07:22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如果在再融资申报或实施过程中推出大比例送股或转增股本方案的,不得将送股或转增股本方案作为投资者参与再融资的先决条件,不得通过大比例送股或转增股本方案来提高再融资的价格

  □本报记者 周松林

  上海证券交易所消息,该所上市公司部已向各上市公司发出内部监管通知,制定了一系列措施加强对上市公司大比例送股及转增股本行为的监管。

  随着上市公司2007年半年度报告的披露,部分公司同时推出了大比例送股及转增股本。数据统计,截至8月17日,沪深两市在2007年中期推出送(转)股方案的上市公司共27家,其中每10股送(转)5股以上的公司就达到18家,高送转股比例达66.7%。部分高送转公司股票在二级市场交易也出现异常波动,受到市场的关注。

  上证所有关负责人表示,在监管中,发现拟进行大比例送股及转增的公司存在一些问题,大致可归纳为四种类型。一种是亏损公司推出大比例转增股本方案。

  其二是公司分配方案提前泄露的问题。

  其三是个别公司2006年实施了大比例送股及转增股本方案后,2007年中期又拟进行大比例送股及转增股本,股本扩张过快。

  其四是有的公司拟将大比例送股及转增方案作为其实施再融资的条件,不排除公司有提前不公平地向机构投资者泄漏中期利润分配方案,以顺利实现高价增发的目的。

  针对上述问题,上证所上市公司部制定了相应的监管措施,并向各上市公司发出内部监管通知,明确要求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或半年度报告的同时拟定利润分配或资本

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拟进行大比例送股或转增股本的,应当结合公司股本规模、发展前景、利润增长状况、现金流量情况,合理制订方案。上证所强调,上市公司如拟推出大比例送股或转增股本方案,应当在董事会公告中说明进行大比例扩张股本的理由,公司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同时,公司应当说明在公告前六个月内接待机构投资者调研的详细情况;如果在再融资申报或实施过程中推出大比例送股或转增股本方案的,不得将送股或转增股本方案作为投资者参与再融资的先决条件,不得通过大比例送股或转增股本方案来提高再融资的价格。

  上证所还要求上市公司拟推出大比例送股或转增股本方案的,应当做好保密工作。若发现公司

股票二级市场交易在信息披露前后出现异常波动的,上证所上市公司部将会同市场监管部对公司股票二级市场交易情况进行核查,发现涉嫌内幕交易的,将报中国证监会处理。

  业内专家指出,上市公司利用大比例送股及转增方案炒作股票的现象在股权分置时代时有发生,应该防止这些现象在全流通时代“死灰复燃”,上证所推出上述监管措施有利于防范新市场环境下的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

  专家同时指出,高比例送转现象也反映出目前国内资本市场的功能欠缺,特别是缺乏股本拆细方面的法律法规,一些有特定需求的上市公司不得不通过高送转来满足股本扩张的需求。建议管理层参考国际成熟市场的经验,对有特定而合理需求的上市公司制定出相应的规则以满足其做大股本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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