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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发布公司债募集说明书编制规则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16日 07:26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证券时报记者 于 扬 本报讯 继《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之后,证监会又发布有关公司债募集说明书的编制和向监管机构申请文件报送的格式准则,即《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3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和《第24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并自发布日起施行。这标志着公司债发行的有关操作细则已基本齐备,上市公司发债将可据此立即步入操作实施阶段。 根据“第23号准则”的规定,发行人应在募集说明书中详细披露发行的基本情况及发行条款,包括票面金额、债券期限、还本付息的方式、债券利率或其确定方式等内容。此外,发行人还应披露公司债券上市的地点和时间安排,并针对不同的发行方式,披露至上市前的有关重要日期,如预计发行日期,申购日期,资金冻结日期,预计上市日期。 “第23号准则”对债券募集资金运用的披露要求为:发行人应简要披露募集资金的运用计划。募集资金用于项目投资、股权投资或收购资产的,应披露拟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股权投资情况、拟收购资产的基本情况;募集资金运用涉及立项、土地、环保等有关报批事项的,发行人应当披露已经取得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偿还银行贷款的,发行人应当披露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偿还银行贷款的具体安排和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在风险因素的揭示上,“第23号准则”还要求发行人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按顺序披露可能直接或间接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债券偿付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所有因素。应有针对地披露与本期债券相关的、可能影响债券本息偿付的具体风险因素,对这些风险因素能作出定量分析的,应进行定量分析。(文件全文见A14版)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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