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支持Flash
新浪财经

立法约束公路收费还需合力监督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30日 07:10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毕舸

  永远在收费的收费公路似乎要走到尽头了,北京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最近表决通过了《北京市公路条例》。条例中规定,收费公路收费期满应当按照规定拆除收费设施停止收费,并由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告。

  通过立法约束收费公路的收费权滥用,是法理上的溯本清源,但人们还存有疑虑:按照条例,政府还贷收费公路的车辆通行费,除必要的管理、养护费用从财政部门批准的车辆通行费预算中列支外,应当全部用于偿还贷款,不得挪作他用,只是表达了一种的理想状态———政府应当这样做,不应当那样做,但落实到实际效果———政府确实如此做,确实没那样做,就必须强化监督,尤其是建立在专业化基础上的监督体系。

  人们对收费公路产生的的第一个疑问往往是:这条收费公路在建设之初,究竟有多少属于公共财政的投入,有多少属于银行信贷以及发行相关政府债券,其还本付息期限有多长,总金额有多少,这些具体的数据,一般只由政府或负责收费公路他投资的相关企业掌握。因此,以上关键信息应当第一时间公开,这才符合“透明公路财政”的要义。

  随着现代社会分工的日益细化,专业性要求越来越多地成为普通民众参与不同公共事务时的障碍。积极开放、培植环保领域的公民自治组织和工作团体,已成为“政府公共事务民众监督”体系中不可或缺的关键环节。公民个体组织起来,通过对话和协商行使参与表达权。这样的方式,能够最大程度地降低参与成本,并能因参与者的广泛性而有效突破不同领域的专业限制,从而实现无障碍的民意表达和公共治理。

  笔者建议,既然《北京市公路条例》由北京市人大立法通过,那么人大除了例行的公路投资财政预算审议外,也可以联合一些民间组织、公民团体,形成监督联动,对北京市各大收费公路的日常开支、经营管理、收费流向、上缴财政及还贷情况,进行过程跟踪和项目细化等监督,并且长期性地将监督结果公诸于众,让民众随时随地保障其知情权,让收费公路管理者在这种无孔不入的过程监督中不敢做任何手脚,而负责内部监督的

财政部门也会在全民监督的强大压力下认真履责。

  一个规范的政府财政权责关系应该建立在这样的基础上:一方面人大与民众承认并尊重政府部门的财政自主权,尤其是公共服务范畴的政府投资;另一方面地方政府的财政活动只能限于其自主权所能容许的范围内,并且要接受严格的、可具化的外部约束。

  而国际经验告诉我们,只有政府内部的自查自纠、人大等代议机构的事先审核和结果审核再加上以民间组织为代表的过程监督,才能保证类似收费公路的公共性而不是商业性占主流。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发表评论 _COUNT_条
爱问(iAsk.com)
不支持Flash
不支持Flash
不支持Fla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