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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财经

参与定向增发筹码锁定36个月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19日 16:26 新民晚报

  晚报讯 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日前下发《关于上市公司做好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有关注意事项的函》,对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具体操作提出了新的指导意见,包括如何确定定价基准日、发行底价怎样计算、战略投资者锁定期多长、发行对象如何选择等。

  监管函明确,计算发行底价的基准日可以为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也可以为发行期的首日。发行底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日均价的计算公式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总额除以股票交易总量。

  董事会决议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应当明确具体的发行对象名称及其认购价格或定价原则、认购数量或者数量区间,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至少36个月内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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