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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财经

证券评级业务将受限制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26日 14:37 京华时报

  本报讯 (记者 敖晓波)为促进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规范发展,提高证券市场的效率和透明度,证监会昨天发布了《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并从即日起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明确规定,未取得证监会的证券评级业务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证券评级业务。

  规定称,未取得证券评级业务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证券评级业务,评级对象则包括:证监会依法核准发行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以及其他固定收益或者债务型结构性融资证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以及其他固定收益或者债务型结构性融资证券;上述证券的发行人、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等。

  记者注意到,该规定首次提出了

证券评级机构应当建立回避制度的规定。即证券评级机构评级委员会委员及评级从业人员在开展证券评级业务期间有以下相关情形的,应当回避:本人、直系亲属担任受评级机构或者受评级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人、直系亲属持有受评级证券或者受评级机构发行的证券金额超过50万元,或者与受评级机构、受评级证券发行人发生累计超过50万元的交易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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