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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就证券资信评级管理征求意见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26日 00:33 证券日报

  取得相关资格需过七道槛

  □ 本报记者 侯捷宁

  为促进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规范发展,提高证券市场的效率和透明度,中国证监会日前起草了《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全文详见B3版),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暂行办法》明确,证券评级业务主要是对下列四类评级对象开展资信评级服务:一是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发行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以及其他固定收益或者债务型结构性融资证券;二是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以及其他固定收益或者债务型结构性融资证券,国债除外;三是以上两项规定的证券的发行人、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四是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评级对象。

  《暂行办法》规定,资信评级机构从事证券评级业务,应当依照规定,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取得证券评级业务许可。未取得中国证监会的证券评级业务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证券评级业务。

  《暂行办法》明确,申请证券评级业务许可的资信评级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具有中国法人资格,实收资本与净资产均不少于人民币2000万元;二是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评级从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包括具有3年以上资信评级业务经验的评级从业人员不少于10人,具有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的评级从业人员不少于3人;三是具有健全且运行良好的内部控制机制和管理制度;四是具有完善的业务制度,包括信用等级划分及定义、评级标准、评级程序、评级委员会制度、评级结果公布制度、跟踪评级制度、信息保密制度、证券评级业务档案管理制度等;五是最近5年未受到刑事处罚,最近3年未因违法经营受到行政处罚,不存在因涉嫌违法经营、犯罪正在被调查的情形;六是最近3年在税务、工商、金融等行政管理机关,以及自律组织、商业银行等机构无不良诚信记录;七是中国证监会基于保护投资者、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规定的其他条件。

  此外,《暂行办法》还要求,证券评级机构与评级对象存在下列利害关系的,不得受托开展证券评级业务:证券评级机构与受评级机构或者受评级证券发行人为同一实际控制人所控制;同一股东持有证券评级机构、受评级机构或者受评级证券发行人的股份均达到5%以上;受评级机构或者受评级证券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证券评级机构股份达到5%以上;证券评级机构及其实际控制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受评级证券发行人或者受评级机构股份达到5%以上;证券评级机构及其实际控制人在开展证券评级业务之前6个月内买卖受评级证券;中国证监会基于保护投资者、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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