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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机构境外投资有章可循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21日 11:25 京华时报

  本报讯 (记者 敖晓波)为规范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行为,备受市场关注的QDII管理办法终于浮出水面。证监会昨天发布了《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并宣布从7月5日起实施,其中对券商和基金申请QDII业务作出了明确限定。

  记者注意到,与之前发布的征求意见稿相比,该试行管理办法对于基金公司和证券公司的入市门槛有所降低。但前提是必须符合最近3年没有受到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没有重大事项正在接受司法部门、监管机构的立案调查的规定。

  其中,基金管理公司申请QDII应当具备条件为,净资产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经营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业务达2年以上;在最近一个季度末资产管理规模不少于2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汇资产;而证券公司除了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符合规定标准之外,还要符合净资本不低于8亿元人民币、净资本与净资产比例不低于70%、经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业务达1年以上、在最近一个季度末资产管理规模不少于2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汇资产等条件。

  取得境内机构投资者资格的基金公司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通过公开发售基金份额募集基金,运用基金财产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基金公司申请募集基金,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

  取得境内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券公司可以通过设立集合计划等方式募集资金,运用所募集的资金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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