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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券商QDII试点正式放行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21日 06:41 金融时报

  证监会发布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

  本报北京6月20日讯 记者李侠报道 基金公司、证券公司QDII试点工作即将全面放开。中国证监会今天正式颁布了《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简称《办法》)以及《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简称《通知》),对基金公司、证券公司为境内居民提供境外理财服务所涉及的具体准入条件、产品设计、资金募集、境外投资顾问、资产托管、投资运作、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了原则性规定。《办法》自2007年7月5日正式实施。

  《办法》规定,QDII须满足一定的资产管理规模、经营年限、公司净资产(净资本)、内控制度、专业人员安排等资格条件。其中,要求基金公司的净资产应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经营基金管理业务达2年以上;在最近一个季度末资产管理规模不少于2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汇资产。要求证券公司的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符合规定标准;净资本不低于8亿元人民币;净资本与净资产比例不低于70%;经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业务达1年以上;在最近一个季度末资产管理规模不少于2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汇资产。并要求基金公司、证券公司要具有5年以上境外证券市场投资管理经验和相关专业资质的中级以上管理人员不少于1名,具有3年以上境外证券市场投资管理相关经验的人员不少于3名。

  关于境外投资顾问,《办法》规定除担任境外投资顾问的机构其所在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已与中国证监会签订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并保持着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外,还必须经营投资管理业务达5年以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管理的证券资产不少于100亿美元或等值货币;并且最近5年没有受到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没有重大事项正在接受司法部门、监管机构的立案调查等。

  《办法》规定,境内机构投资者开展境外证券投资业务时,应由境内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的银行(即托管人)负责资产托管业务。托管人可以委托境外资产托管人负责境外资产托管业务。《办法》对境外资产托管人的条件和托管人职责予以了明确的规定。

  《办法》要求,取得QDII资格的机构应根据市场情况、产品特性等在募集方案中设定合理的额度规模上限,向国家外汇局备案并办理相关手续,同时应定期向外汇局报告其额度使用及资金汇出汇入情况。

  《通知》则对《办法》的有关问题及实施予以了进一步的明确和说明。根据《通知》,基金、集合计划首次募集可以人民币、美元或其他主要外汇货币为计价货币募集;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集合计划募集金额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开放式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200人,封闭式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集合计划持有人不少于2人。

  在投资运作方面,《通知》要求QDII必须主要投资于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的证券市场,投资产品包括挂牌交易的股票、债券、存托凭证、房地产信托凭证、公募基金、结构性投资产品、金融衍生品等。《通知》也对基金、集合计划禁止行为、投资比例限制等作出明确的规定,要求金融衍生品投资只能服务于规避风险、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为使投资者全面了解投资业绩信息,《通知》规定基金应当按照全球投资表现标准计算和表述投资业绩。

  据悉,在《办法》及《通知》生效后,证监会将正式受理QDII资格申请,基金监管部和机构监管部将分别负责审核基金管理公司和证券公司的QDII资格申请。有关机构取得QDII资格后,可以提交产品募集申请。产品申请由基金监管部、机构监管部初审,并提请证监会、外汇局和境内外专家组成的QDII产品专家委员会讨论。证监会在考虑业界专家在产品方案、投资运作、技术准备、风险控制、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意见后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同时,为确保《办法》和《通知》的妥善实施,证监会与境外监管部门将在QDII境外托管、投资运作、登记结算、信息披露、资金管理等方面加强监管合作。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证监会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积极稳妥地组织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开展QDII业务试点工作,并将及时总结运作实践与监管方面的经验,进一步完善QDII监管规则,为更多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开展境外

理财服务业务积极创造条件,满足境内居民日益增长的理财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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