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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财经

基金券商QDII资格申请破题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21日 00:32 证券日报

  相关办法和通知将于7月5日施行

  申请QDII资格,基金公司净资产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证券公司净资本不低于8亿元人民币

  境外资产托管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实收资本不少于10亿美元或等值货币或托管资产规模不少于1000亿美元或等值货币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集合计划募集金额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

  《办法》及《通知》生效后,证监会将正式受理QDII资格申请

  □ 本报记者 闫立良

  日前,中国证监会颁布了《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及《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为境内居民提供境外理财服务的业务即将展开。

  申请境内机构投资者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申请人的财务稳健,资信良好,资产管理规模、经营年限等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其中基金管理公司的净资产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经营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业务达2年以上;在最近一个季度末资产管理规模不少于2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汇资产;证券公司的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符合规定标准;净资本不低于8亿元人民币;净资本与净资产比例不低于70%;经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集合计划)业务达1年以上;在最近一个季度末资产管理规模不少于2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汇资产。

  申请境内机构投资者资格还需具备以下条件,拥有符合规定的具有境外投资管理相关经验的人员;具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控制度,经营行为规范;最近3年没有受到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没有重大事项正在接受司法部门、监管机构的立案调查;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境内机构投资者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向国家外汇局申请经营外汇业务资格。

  境内机构投资者委托投资顾问进行境外证券投资,投资顾问所在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已与中国证监会签订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并保持着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并且经营投资管理业务达5年以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管理的证券资产不少于100亿美元或等值货币。投资顾问还应符合《办法》中规定的其他条件。

  境内机构投资者开展境外证券投资业务时,应当由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的银行(以下简称托管人)负责资产托管业务。托管人应符合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实收资本不少于10亿美元或等值货币或托管资产规模不少于1000亿美元或等值货币,最近3年没有受到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没有重大事项正在接受司法部门、监管机构的立案调查。托管人还应符合《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境内机构投资者应当在托管人处开立托管账户,托管基金、集合计划的全部资产。托管人应当为基金、集合计划开立结算账户和证券托管账户,用于与证券登记结算等机构之间的资金结算业务和证券托管业务。

  《通知》对《办法》中的条款作出详细规定。《通知》、《办法》自2007年7月5日起施行。基金监管部和机构监管部将分别负责审核基金管理公司和证券公司的QDII资格申请。

  分散风险的重要举措

  QDII境外证券投资管理办法正式发布,这标志着基金管理公司和证券公司为境内居民提供境外理财服务的业务即将展开。证监会有关负责人指出,QDII制度的正式实施将有助于境内投资者分散投资风险,也有助于境内机构培养全球资产管理能力。

  作为一项新业务,QDII在风险管理、跨境托管和清算、全球市场投资与研究、衍生品投资与估值等诸多方面对境内金融机构提出了挑战,对监管部门的跨境监管合作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下一步证监会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为更多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开展境外理财服务业务积极创造条件,满足境内居民日益增长的理财需求。 (闫立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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