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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应及时披露重大合同信息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18日 05:20 深圳新闻网-深圳特区报

  深交所颁布新指引要求

  公司应及时披露重大合同信息

  【本报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17日颁布新指引的要求,上市公司一次性签署的重大合同,如采购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绝对金额超过10亿元的,均须及时公开披露;凡销售、工程承包、提供劳务等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50%以上、绝对金额超过10亿元的,也须及时公开披露。

  按照深交所的新指引,上市公司披露采购、销售、工程承包、提供劳务等重大合同的信息时,要作合同重大风险提示,如实介绍合同的生效条件、履行期限、重大不确定性等;涉及合同的交易价格、结算方式、签订时间、生效条件及时间、履行期限、违约责任等主要内容也要公开;合同履行对上市公司当前会计年度及以后会计年度的影响等亦要如实介绍;重大合同的进展情况要及时披露,并在定期报告中对履行情况进行持续披露。

  2006年深市主板公司的平均主营收入为25.55亿元,平均总资产为37亿元。深交所据此估计,新指引的执行不会增加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量。(星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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