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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须及时披露重大合同信息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18日 03:00 新京报

  深交所颁布新指引要求超过10亿元业务都要及时披露;业内人士表示该规定直指杭萧钢构

  本报讯(记者 赵侠)深交所昨日颁布新指引,要求上市公司凡是一次性签署的重大合同,如采购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绝对金额超过10亿元的,均须及时公开披露;凡销售、工程承包、提供劳务等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50%以上、绝对金额超过10亿元的,也须及时公开披露。

  业内人士认为,深交所颁布新指引主要是针对杭萧钢构的事,希望能进一步加强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

  

证监会对杭萧钢构调查后发现,2007年1月至2月间,杭萧钢构与中国国际基金有限公司就安哥拉项目举行了多次谈判,并于13日签订了价值313.4亿元的工程大单,但杭萧钢构并没有对该项目进行及时披露。

  此外董事长单银木还在公司内部大会上提前公开了这一信息。为此,杭萧钢构遭到了上交所的公开谴责,证监会也向公司及高管开出了110万元的罚单。

  深交所此次颁布的新指引要求,上市公司披露采购、销售、工程承包、提供劳务等重大合同的信息时,要作合同重大风险提示,如实介绍合同的生效条件、履行期限、重大不确定性等;要如实介绍合同当事人,披露上市公司董事会对当事人履约能力的分析。

  此外,合同履行对上市公司当前会计年度及以后会计年度的影响、对上市公司业务独立性的影响等亦要如实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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