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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待更多隐性投资阳光化 放宽证券人员投资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07日 07:42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李季先 据报道,近日监管层正在着手制定基金从业人员投资基金等的管理规定,以往被许多市场人士视为不可逾越体制“坚冰”的禁止证券从业人员投资股票的规定,可能也正在监管层的考量放宽之列。 对于监管层酝酿的这一系列“阳光化”的市场监管动作,特别是对于放宽基金从业人员投资基金,相信大多数投资者都会表示赞同。正如一位基金投资者所言,如果包括基金经理在内的基金业者都不买自己管理的基金,凭什么让一般投资人买?身处局外的一般基金投资人又如何能对那些与基金本身毫无直接产权瓜葛的基金业者管理的基金放心?毕竟,基金崩盘时真正割肉的是基金投资人,而不是貌似利益相关但本质上仅负审慎管理人“有限责任”的基金业者。换句话说,允许基金业者投资自己所管理的基金从而使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投资人的利益一致,才是对投资者最大的保护。 但就是上述这一早就具有共识的问题,却囿于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合理限制或相关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的说法,一直处于尴尬的明禁暗放“制度虚置”之中。这体现在实践中就是:一方面根据《证券法》第43条和《证券投资基金法》第18条,证券、基金从业人员买卖股票、基金等行为被视为法律禁忌;而另一方面相关业者对相应的投资法律禁令是阳奉阴违,“隐性”投资或假人之“名”暗箱投资随处可见,而且有逐步扩大趋势。 制度与投资实践的明显背离,以及隐性投资渠道的禁无可禁,强化了监管层梳理相关证券、基金从业者不合理投资限制,使对应的隐性投资阳光化的改革决心。实际上,在国外,无论是对冲基金,还是共同基金,基金受托人以自有资金投资参与自己所管理的基金,乃至买卖股票都是一种普遍现象,只要其履行了必要的报备程序即可开始实施。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监管层放宽基金业者投资限制,使之投资阳光化也是向成熟市场学习、与国际接轨的结果,是在与“市”俱进。 逐步放宽基金、证券从业人员的隐性投资限制,并优先准备选择先放开基金业者投资基金,无疑是解决资本市场隐性投资过多的一些适时“疏导”之举。不过客观而言,这远非我国资本市场隐性投资问题复杂化的全部,除此之外,还有诸多现实存在的隐性投资问题亟待通过“阳光化”加以解决。比如已经争议许久的私募基金隐性投资阳光化问题、国内居民海外投资隐性投资阳光化问题,以及因国内多层次市场建设缓慢而诱发的其他隐形投资阳光化问题等等,都是迫在眉睫需要监管层予以尽快解决的。毕竟,隐性投资的减少,就意味着阳光化投资的增多,意味着更多的投资渠道被纳入法治化的监管框架。 当然,由于资本市场隐性投资的结构复杂性,对资本市场一些涉及严重违法违规且不符合国际投资惯例的隐性投资,不可能通过简单的阳光化方式解决。即使是那些适宜用阳光化方式解决的资本市场隐性投资,其阳光化解决也不可能一蹴而就,而是需要多方、尤其是监管层的持续监管努力,才能抓准这些隐性投资问题的节点,然后有的放矢加以解决。具体来说,就是该修法的修法,该加强投资者教育的加强投资者教育。而对于需改变监管理念、监管方式的,也应抓紧转变监管理念,调整监管方式。如此,监管起来才可能事半功倍,使更多的证券隐性投资步上阳光化投资的康庄大道。 (作者单位为北京市赛德天勤律师事务所)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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