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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高管受处分应及时向投资者致歉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04日 11:34 南方日报

  深交所推行公开致歉和弹性保荐制度

  本报综合报道 “上市公司或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监会公开批评或者本所公开谴责的……应及时向投资者公开致歉。”昨日,深交所加大违规公司监管力度,发布名为《关于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实行公开致歉并试行弹性保荐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深交所在《通知》中初步列出了上市公司如出现两种基本违规情形,应当及时向投资者致歉:一是上市公司或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监会公开批评或者本所公开谴责的,二是最近二年经该所考评信息披露不合格的。

  至少应以网络方式公开致歉

  至少应与投资者沟通两小时

  《通知》中规定,致歉方式可以采取多种形式,上市公司及相关当事人至少应采取网络方式进行公开致歉,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时间不得少于两小时,其中接受投资者质询时间不得少于一小时,或采取现场方式进行公开致歉,同时进行网上直播。上市公司董事长、受到处分的董事、监事、高管或者实际控制人等相关当事人、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以及保荐代表人(如有)应参加致歉活动。

  《通知》中特别规定,上市公司或其相关当事人出现第一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在受到处分或获知第二次信息披露考评结果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发布进行公开致歉有关安排的通知。通知内容应包括公开致歉方式、日期及时间、网站名称、网址或者地点、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深交所称,上市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应当充分重视致歉活动,坦诚面对投资者,在严格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深入的交流。上市公司或者相关当事人应当在进行公开致歉时说明如下主要内容:违规事实、违反规定的具体条款;违规的背景及原因分析;违规事项对上市公司当期及以前年度的影响、预计对上市公司的持续影响以及后续整改措施等。

  鼓励上市公司及时重新聘请保荐机构

  关于保荐制度,《通知》中表示,上市公司出现第一条所述情形的,该所鼓励上市公司及时重新聘请保荐机构进行持续督导,持续督导时间直至相关违规行为已经得到纠正、重大风险已经消除,且不少于第一条所述情形发生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

  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过程中应重点关注如下事项:对于上市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第一种情形的,应当关注与违规事项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违规事项持续状况及解决措施;对于上市公司存在第二种情形的,应当督导上市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理解并遵守信息披露规则,及时审阅上市公司对外披露的公告及附件,确保公司信息披露质量。

  此外,深交所还特别提到,保荐机构应当督导上市公司制定并完善防止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通过关联交易、违规担保、市场操纵等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制度,并充分关注制度执行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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