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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证所发布指定交易实施细则 修改指定交易制度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15日 07:11 中国证券报

  □本报记者 周松林 上海报道

  上海证券交易所昨日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交易实施细则》,对1997年颁布的《全面指定交易制度试行办法》作出修订,以与新实施的《交易规则》及《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实施细则》保持衔接。《实施细则》自今日起实施,《全面指定交易制度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与原《试行办法》相比,修订后的《细则》将约束主体从原来的证券营业部调整为交易参与人,即法人意义上的会员,删除了原《试行办法》中有关证券营业部作为指定交易受托人的内容,将交易参与人作为指定交易的受托人。为与已颁布实施的《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实施细则》相衔接,修订后的《实施细则》启用了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概念,替代原席位概念。

  根据该《实施细则》,所谓指定交易是指,凡在上证所市场进行证券交易的投资者,必须事先指定该所市场某一交易参与人,作为其证券交易的唯一受托人,并由该交易参与人通过其特定的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参与交易。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根据需要可以变更指定交易。投资者可以撤销并变更指定交易,但如撤销当日有交易行为或申报,以及有新股申购未到期、因回购或其他事项未了结或相关机构未允许撤销的情形,交易参与人不得为其申报撤销指定交易。

 

    相关文件: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交易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交易实施细则(2007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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