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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宗讼项千亿累 挑战上市公司价值与命运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12日 14:55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上市公司披露的2006年度报告足以令人乐观:1400多家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增长了20%以上,净利润更大增40%以上。对此,市场及投资者报以高度认同。进入2007年,深沪股市承续上年气势,不歇气地连续涨升,似乎唯有如此,才是对那些创造优异业绩的上市公司经营管理者们的最好褒扬。不过,通过对上市公司所涉法律风险现状的考察,我们从一个特定的角度,看到上市公司存在的隐患和面临的变数:近万宗的讼项和逾千亿的讼累。

  民事诉讼金额逾千亿

  最为多见的法律风险是上市公司所涉民事纠纷。有624家上市公司在2006年度报告中披露了所涉诉讼仲裁事项的信息,统计显示,所涉讼项在9750宗以上,涉讼金额高逾1675亿元之巨!再加上近200宗的违法犯罪事件以及数10宗行政诉讼、反倾销事件,上市公司所涉及的讼项已达万宗。

  值得重视的是:上市公司所涉民事纠纷及涉讼金额呈净递增趋势。扣除2006年度新进上市公司,以2005年底的1376家上市公司为准同比计算,2005年度所涉讼项和金额为6997宗和1145亿元,2006年度则为9448宗和1274亿元,分别增长了35%和11%。

  更应强调的是,上述数据仅仅是低限的统计:

  ———为避免重复计算,有关数据均按单宗讼项单次计入的标准统计,因二审、再审等增加的讼项和涉讼金额均未计入。

  ———根据现行信息披露制度,对单宗涉讼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或者合计涉讼金额不超过净资产绝对值10%的讼项,上市公司可以不予披露,略而未报的有多少,难以估计。

  ———上市公司相当普遍地采取仅披露涉讼本金而不计涉讼利息、违约金、赔偿金等,或者仅披露计算到讼项发生时的利息,以上市公司作为银行借款和借款担保纠纷被告的诉讼仲裁事项为例,所披露的涉讼金额超过500亿元,按照中国

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这些讼项每天都在新增1000万元左右的涉讼金额,如果计入复利、罚息等,涉讼金额的增幅将进一步加大。

  此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存在的瑕疵、缺陷甚至严重违法现象也是导致统计无法周延的重要因素,诸如应披露却未披露、应及时披露却滞后披露、应如实披露却虚假披露的讼项,或许非得到了“纸包不住火”的地步始能大白于天下。

  违法犯罪:另一个千亿讼累

  按照现行法律制度及行政与司法体制,上市公司涉及的法律风险事项还包括刑事案件及其他严重违法事件。刑事案件自不待言,在行政处罚方面,证券监管机关对上市公司实施的立案调查或行政处罚能够及时公诸于众,但上市公司对受到其他机关的行政处罚问题一般鲜有披露,2005和2006年度分别仅有不到30家主动就此作了陈述。因此,我们只能列入如金宇集团在禽流感疫情发生期间涉嫌制造假疫苗、中金岭南下属企业废水含镉排放超标造成污染一类重大事件。

  在民事纠纷之外,严重违法犯罪事件造成的损失构成了上市公司的另一个千亿讼累。

  2005年底,因近年间涉及违法犯罪事件以及所涉违法犯罪事件的危害后果尚未得到实质性消除的上市公司有184家,2006年底增至190家以上———平均每8家上市公司中就有1家列名其中。

  与民事纠纷不同,涉案金额通常只是严重违法犯罪事件危害后果的一个方面,并不能全面反映这些事件的破坏特性,诸多严重违法犯罪事件不仅从根本上颠覆了有关上市公司的存续基础,而且可能引发证券市场危机。

  另一方面,上市公司所涉违法犯罪事件的涉案金额在1500亿元以上,然而将如此巨大的涉案金额全部记为对相关上市公司的危害显得牵强,“德隆案”涉案金额逾500亿元,确切计算其中究竟有多少属于上市公司受到的损失,分摊到牵连进“德隆案”的多家上市公司身上,各自又应承担多少,类似问题难以得出确切结论。

  如何理解严重违法犯罪事件对上市公司造成的千亿讼累?对此有必要结合相关上市公司的资产状况、运营条件等加以阐释。

  ———从资产状况看,上述近200家上市公司中,已有70多家的资产体系处于无法运行的瘫痪状态,涉及资产总额按2006年末余额计算已逾900亿元,这些资产不仅无法支持正常的经营活动,而且绝大多数被依法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强制措施,即使扣除这些上市公司近400亿元的民事纠纷涉讼金额,尚有余额500多亿元的资产仍被重大法律风险事件所挟持。

  ———从运营条件看,这70多家上市公司的经营基础已被重大法律风险事件根本颠覆,仅2006年度的合计亏损额即达200亿元,如以2003至2006年的4年作为计算周期,累计亏损额超过700亿元。

  由此可见,所谓另一个千亿讼累,绝非虚估,更不是夸张!

  至于上市公司涉及的其他争议事项,包括10多宗行政诉讼、20多宗反倾销事件等,为数虽少,对上市公司的影响也相当明显,尤其是反倾销事件,近年间发生颇为频繁,陷身其中的上市公司,前景有着很大的不确定性。

  逾千亿讼累意味着什么?

  整体而言,上市公司的基本素质,包括资产状况、营运条件等尚有抗御法律风险危害的巨大潜力。从乐观的角度,相对上市公司60000多亿元的主营业务收入和年末150000亿元的资产总额、50000多亿元的净资产额而言,逾千亿的涉讼金额不过相当于年度营业收入的2.5%、年末资产总额的1.1%和净资产额的3%,即使加上刑事案件、违法事件的危害金额,情形也不会恶化到无可收拾的地步。另一方面,上市公司业已计提的数百亿元坏账准备、减值准备以及预提费用、预计负债也在较大程度上化解了法律风险危害。

  但另一方面,逾千亿讼累也意味着:

  1、2005年度,全部上市公司实现的净利润总额不过2000亿元,2006年度,情形有所改观,净利润总额升至3700亿元,按年度计算,逾千亿讼累均相当于当期净利润总额的一半左右。

  2、同期,全部上市公司发生的亏损额合计约500亿元,2003年至2006年的亏损额累计约2000亿元,讼累至少“贡献”了其中的2/3。

  3、自我国证券市场创设以来,全部上市公司对股东的现金分红总额不过1000亿元左右,而讼累规模竟然超过了现金分红的数额。

  法律风险对上市公司价值的贬抑,尤其是对上市公司业绩水平的消极影响,其严重性无可质疑。

  造就重大法律风险事件的三大途径

  好孩子各自寻求未来的道路,坏孩子总在重复同样的伎俩。资质较好的上市公司多在根据自身条件寻求未来的发展道路,而身陷诉讼泥淖的上市公司多数不过是在复制着卑劣的事端:

  ———侵占财产。就重大法律风险事件发生的频率而言,首推通过关联交易非法侵犯上市公司财产的违法犯罪,通俗地说即“吸血鬼”式地“掏空”上市公司,70多家深受危害的上市公司中,属于此类的至少占到2/3。

  ———证券欺诈。这一途径的重大法律风险事件落实到上市公司身上,尤以虚假陈述的危害为烈。其实,几乎每一重大法律风险事件中都有虚假陈述作祟的成分,但近年因虚假陈述而被定罪量刑或被诉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事件却不多见。

  ———非法经营。上市公司营运中存在轻微或偶然的违法违规现象比较普遍,但真正由于非法经营导致上市公司营运基础遭受根本性危害的事例为数极少,类似珠峰摩托卷入重大走私案件、爱建股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类的情形毕竟是个别现象。

  身染法律“重症”的70多家上市公司在2005和2006年度能够盈而不亏的分别仅有15家,并且其中仅2、3家的盈利尚具一定实质意义。以资产状况论,其中40多家的净资产已丧失殆尽,调整后每股净资产尚能高于面值的不到10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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