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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财经

深交所严防上市公司信披泄密 并监管其炒股帐户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09日 20:30 新浪财经

  上市公司拟进行证券投资的,有关决议公开披露前,应向深交所报备相应的证券投资账户以及资金账户信息,接受深交所监管

  上市公司应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和把关,设置审阅或记录程序,防止提前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新浪财经讯 为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于5月9日晚间,发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4号——证券投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5号——传闻及澄清》的通知 。

  证券投资

  根据《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公司不得利用银行信贷资金直接或间接进入股市。

  上市公司拟进行证券投资的,应在董事会作出相关决议后向深交所提交证券投资情况说明等若干文件。在证券投资方案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有关决议公开披露前,向深交所报备相应的证券投资账户以及资金账户信息,接受深交所监管。

  上市公司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或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在投资之前除按照前款规定及时披露外,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在召开股东大会时,除现场会议外,公司还应向投资者提供网络投票渠道进行投票。

  上市公司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证券投资以及相应的损益情况,报告期末证券投资的组合情况,说明证券品种、投资金额以及占总投资的比例;报告期末按市值占总投资金额比例大小排列的前十只证券的名称、代码、持有数量、初始投资金额、期末市值以及占总投资的比例;报告期内证券投资的损益情况。

  传闻及澄清

  根据《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应做好信息保密工作,在重大信息披露前将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公司应明确内幕人士的保密义务,防止因重大信息泄漏导致传闻产生。

  上市公司应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和把关,设置审阅或记录程序,防止提前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上述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现场或网络方式召开的股东大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公司或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公司(含子公司)网站与内部刊物;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博客;以书面或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沟通;以书面或口头方式与证券分析师沟通;公司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告等。

  上市公司接受媒体采访后应要求媒体提供报道初稿,公司如发现报道初稿存在错误或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应要求媒体予以纠正或删除;当媒体追问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传闻时,公司应予以拒绝,并针对传闻按照本指引要求履行调查、核实、澄清的义务。

  上市公司应在接待证券分析师之前确定回答其问题的原则和界限;公司应记录与证券分析师会谈的具体内容,防止向其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在正常情况下,公司不应评论证券分析师的预测或意见;若回答内容经综合后相当于提供了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拒绝回答;若证券分析师以向公司送交分析报告初稿并要求给予意见等方式诱导公司透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拒绝回应。

  因上市公司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信息披露原则而产生传闻的,公司应在澄清公告中说明相关事实及责任追究情况。

  因媒体、证券分析师误解而产生传闻的,公司应在澄清公告中对媒体、证券分析师纠正情况进行说明,并提请投资者予以关注。

  因相关机构或个人造谣、误导性报道、误导性分析而产生传闻的,公司应在澄清公告中明确表明公司立场和观点,谴责相关行为人,并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上市公司认为传闻存在造谣、误导性报道、误导性分析的,除在中国

证监会指定媒体披露相关澄清公告外,还应将其刊登于本所网站(www.szse.cn)的指定栏目。

  相关连接:

  深市发布上市公司信披工作指引第4、5号的通知

  深交所:上市公司炒股不得使用募集和信贷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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