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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应为投资人提供真实可靠会计信息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13日 06:50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财政部会计司、证监会会计部负责人答记者问

  证券时报记者于扬

  2007年4月9日,财政部、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通知》,新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这是财政部、证监会为规范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业务执业行为,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为此,本报记者采访了相关负责人。

  记者:请介绍一下新办法的意义

  负责人:按照新办法规定,只有具有证券期货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才能承担上市公司的审计业务,具有证券期货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水平和执业质量,对于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质量具有重要影响,因此,必须加强对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业务的监管。

  新办法的发布使真正有实力的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提高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质量,为投资人等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促进我国

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记者:新办法主要规范了哪些内容?

  负责人:新办法的主要内容是资格条件和监管措施。主要条件为:

注册会计师不少于80人,其中通过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的不少于55人,上述55人中最近5年持有注册会计师证书且连续执业的不少于35人;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净资产不少于500万元,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净资产不少于300万元;职业保险的累计赔偿限额与累计职业风险基金之和不少于600万元;上一年度审计业务收入不少于1600万元。

  记者:新办法在强化监管方面有何新举措?

  负责人:新办法规定,财政部、

证监会依法对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业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针对会计师事务所有可能或容易出现违法违规的13种情形,例如受到举报等,将予以严格监管。

  新办法规定了会计师事务所证券从业资格退出机制的3种情形。一是会计师事务所不满足新办法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将被撤回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另外两种情形是会计师事务所终止或不再从事证券业务的,要交回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证书,退出证券业务。

  记者:新办法出台后,原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如何做好衔接和过渡?

  负责人:考虑到原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于证券业务相对较为熟悉,同时也体现了法律不溯及以往的追溯原则和公平原则,新办法对这些会计师事务所设置了过渡期。根据过渡期的规定,现存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在6月8日(星期五)之前(即本通知施行之日起60日内)报送《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表》,并在2008年1月1日之前达到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七)项条件的,可以继续保留证券从业资格;否则,财政部、证监会收回其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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