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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证所:清欠不完成恢复上市申请不受理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29日 07:18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证券时报记者 夏 炎

  本报讯 在清欠工作取得基本成功并临近尾声的时刻,近日却传出了华意压缩“假清欠”及宝硕股份不断爆出资金占用“地雷”的消息。对此,监管部门有关人士向记者表示,在清欠工作的尾声阶段,有关部门推动清欠的主要手段是以《刑法修正案(六)》为依据,鼓励上市公司对拒不清欠的占用方提起诉讼,追究其法律责任。

  据悉,目前沪市尚存的13家存在资金占用问题的公司中,有4家有望近期解决,剩余的9家中,大部分是ST、*ST公司,基本上清欠无望。对这些公司,上证所的态度是,结合2006年年报的审核,如果其在2006年年报披露前仍无法完成清欠或无法拿出切实可行的清欠方案,则坚决不受理其恢复上市的申请,对连续亏损符合退市条件的公司坚决予以退市处理。需要强调的是,退市并不意味着其清欠责任的解除,有关责任人仍然应该履行其清欠还款的责任,并仍然承担着相应的法律责任。

  据了解,在清欠扫尾阶段,

证券监管部门已经对2006年底仍未完成清欠的上市公司,根据具体情况启动了责任追究机制,将资金占用的相关责任人绳之以法。据悉,沪市尚存的13家仍然存在资金占用的公司中,已有7家被证监会立案稽查,固定证据,并将相关涉嫌犯罪的问题移送公安机关。

  专业人士指出,解决大股东占款问题,尤其要避免前清后欠,是中国证券市场提升诚信度的关键,将是一场长期的战役。首先应该从上市公司本身的治理结构和内控制度入手,防范大股东占用。如从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等环节防范大股东资金占用,要求公司建立财务制度和资金运用管理制度等内控机制的防火墙。其次,应积极推动符合条件的公司整体上市,从历史源头上解决资金占用问题。在外部监管方面,应从法律制度和诚信制度两方面对资金占用行为进行严格约束,要让占用者在法律上付出沉重的代价。比如在《刑法修正案(六)》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诉讼机制的完善,让追究责任的渠道更为畅通。要推动集团诉讼机制的推出,提高中小股东的维权意识并完善其维权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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