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咨询机构不得异地招会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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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13日 02:04 东方早报 | |||||||||
早报记者 孙立云 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受到的监管正逐步加强。经多方征求意见后,证监会昨日在其网站发布了《会员制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管理暂行规定》,规定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会员制机构的注册资本最少要500万元,异地招收会员的行为将被禁止。
《规定》明确表示,严禁会员制机构及人员在开展会员制业务时,通过参与卫星电视等公共媒体栏目,在注册地及分支机构所在地之外招收异地会员及以“黑马推荐”等方式、明示或暗示投资者一定获得投资收益,或以“免费赠股”等营销方式招揽业务等十三项行为。 专业化、规范化、个性化的证券投资咨询服务是证券市场发展的客观需要,但近年来,咨询实践中出现了一些损害行业信誉和投资者利益的现象。因此,证监会发布了上述《规定》。 《规定》对于会员制机构做了严格界定。能够实施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会员制机构,实收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每设立1家分支机构,应追加不低于250万元的实收资本。实收资本低于500万元的机构,须在2006年3月31日前提出切实可行的增资方案,在2006年6月30日前完成增资,否则应停止会员制业务。 在2006年6月30日之前,证监会将暂不受理拟新开展会员制业务的机构的报备。 暂行规定还要求,会员制机构应在注册地以法人名义开立或指定唯一的专门用于收取咨询服务费用的银行存款账户,以及唯一的专门用于存储风险准备金的银行存款账户。 会员制机构取得的咨询服务费用,必须全额汇(存)入已报备的收费专用银行账户。同时,机构对每笔咨询服务收入按10%的比例计提风险准备金,按月归集并存入风险准备金专用银行账户。合同到期6个月后,方可在逐笔确认合同到期、有关投诉妥善处理的基础上按月转回收费专用银行账户。 在目前的业务发展中,会员咨询服务时经常会出现违规保底承诺,夸大、虚报荐股业绩等情形,对投资者的权益的确造成了一定的损害。暂行规定对此要求,咨询会员制机构应建立起有效的客户营销及咨询服务的录音确认制度,在每个客户的服务开通时,以录音的方式进行风险提示,并留存营销过程的录音及客户认可“盈亏责任自负”的录音或其他有效确认文件,供发生纠纷时备查。 《会员制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管理暂行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