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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股改姓不再享特权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07日 00:40 北京现代商报

  商报讯 (实习记者 王磊) 含外资股份上市公司的股改从现在开始有了操作性的规范,商务部、证监会上周五下发了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涉及外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外商投资上市公司股改方案实施后公司的待遇问题给出了明确说法。

  通知规定,外商投资上市公司股改方案实施后,在原外资法人股股东承诺不出售股票的期限(以下简称限售期)内,上市公司继续持有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享受的外商投资
企业优惠待遇不变。由于股改引起外资股比例变化原则上不影响该上市公司已有的相关政策。而在限售期满后,原外资法人股股东不出售其股份的,享受的外商投资企业待遇不变。一旦出售股份,根据出售的多少,待遇会有所不同。(见附文)

  就此通知发布的意义,华夏

证券分析师刘迪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此通知为外资上市公司在股改中所出现的问题做出了政策指引。具体表现在,外商投资上市公司股改后能否享受外资待遇将视其减持情况而定,给予所涉及的外资股政策上的支持。从更深的层次来看,股改中一旦有问题涉及到其他部委,所到之处一律通行。这说明,管理层对这次股改志在必得。

  原外资股股东出售股份后待遇变化

  外资股比例≥25% 出售股份后外资股比例不低于25%的,外商投资企业待遇不变;

  10%<外资股比例<25%出售股份导致公司外资股比例低于25%但高于10%的,上市公司继续持有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公司已享受的外商投资企业优惠分别按税务、海关、外汇管理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外资股比例<10%出售股份导致上市公司外资股比例低于10%的,上市公司需在3个工作日内到

商务部和工商管理部门等相关单位依法办理相关变更手续,上市公司不再持有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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