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酝酿跨境换股新规定 民企海外上市现转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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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05日 10:06 证券时报 | |||||||||
□本报记者 钟恬 继外管局于10月23日颁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称“75号文”),被业界解读为重启企业红筹上市之门后,日前有消息人士透露,商务部正在制订《关于企业跨境换股的规定》(以下称“规定”),若规定落实的话,内地的民营企业通过红筹模式在海外上市将更为容易。
据该人士透露,根据草拟中的规定,将准许境外公司的股东以其持有的境外公司股权,或者境外公司以其增发的股份作为支付方式,收购境内企业股权。按规定,跨境换股须经商务部批准,并向外汇管理局办理核准登记手续。 红筹上市解冻 据透露,这份题为《关于企业跨境换股的规定》的文件草案,共有三章二十五条,第一章详细规定了涉及跨境换股的股权性质、业务主管部门,并对境外收购主体、境内外股东身份、可交换股份等三个重点因素作了严格的界定和规定。 在这个草案中,对特殊目的公司(SPV公司)做出了比较细致的规定———“特殊目的公司是指中国境内企业或自然人为实现其实际控制的境内企业在境外上市而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境外公司。”另一个值得关注的规定则是“在并购时,SPV的股权价值可以低于被并购企业的股权价值。” 据悉,商务部在新方案中还将“特殊考虑”为买壳设立的境外公司,比如设立一年的期限,一年后如果还未上市成功,则可能取消资格。这使得监管层就可以对境外上市拥有一个约束手段,有可能采取的是备案制。 此外,草稿规定还指出,商务部须在收到企业全部文件三十日内对跨境换股申请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初审同意并颁发外商企业批准证书,并在证书上加注:“跨境换股”,自颁发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在批准证书颁发日起六个月,境外公司应该完成其股权变更的所有手续。 “若规定颁布实施,可以解决民营企业以红筹方式上市的重要问题。”软库 (软银) 金汇投资银行总裁、人民大学荣誉讲座教授温天纳指出,这个规定是为配合外管局“75号文”而出台的。“75号文”只是局部解决内地企业在海外设立公司 ( 特殊目的公司) 的问题,如果要更方便内地企业到海外以红筹模式上市 ,商务部的“跨境换股”规定正式颁布及实施将是重要的一步。 业界积极解读 据统计,今年上半年,实现海外上市的境内企业仅有24家,比去年同期下降17.2%。分析人士推算,中国企业今年的海外募资总额将低于去年的50%,相比正常情况下20%-30%的增幅,这无疑是巨大的倒退。 所以,业界纷纷寄望“75号文”和酝酿中的“跨境换股”规定能扭转这一形势。 “跨境换股新规在两个方面给民企红筹上市打开通路”。嘉富诚资本研究有限公司董事长郑锦桥认为,一是境外公司置换境内公司股权条件放松;二是以红筹上市名义是由境外公司收购境内公司业务的,如果在规定期限内没有上市,取消批准,这可以阻挡以红筹名义洗钱的行为,而有利于真正需要在海外上市的民企。 温天纳分析,目前在香港上市的红筹公司一般都是在海外注册一家空壳公司,再用该空壳公司控制内地的资产和企业在海外上市。但过去国家一直没有任何规定, 企业以海外的空壳控制内地资产均是以十分曲折的方式进行,根据商务部的规定,日后有关企业进行红筹改造的过程将有法可依。 “由于内地企业在海外并没有外汇资金,过去一家民营企业即使在海外设立了一家空壳公司,但因为没有外汇资金购入内地资产,又不能通过海外通用的换股方式将自己在内地的资产注入该海外公司,故此在寻求上市时存在一定问题。如果商务部的规定开始执行,日后这些民营企业可以用换股的方式将内地资产注入海外公司,可以大大方便他们在海外上市。” (证券时报)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