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类券商纳入信息披露新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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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03日 16:44 证券时报 | |||||||||
本报讯 日前,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创新试点类(规范类)证券公司信息披露指引(试行)”,明确要求通过创新试点类和规范类评审的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该“指引”进行相关信息的披露。 这是继创新试点类券商后,对规范类券商提出的公开信息披露制度新要求。《指引》指出,券商在通过创新试点类和规范类评审后应当对外披露公司概况、高管人员及董事、
《指引》特别强调,若公司发生遭受重大亏损或遭受超过净资产10%以上、以及公司提供担保等或有负债超过净资产20%等重大事件时,应在重大事件发生后两个工作日内予以披露。 据了解,该规定涉及的对象为12家创新试点券商及日前刚刚通过审批的7家规范类券商。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