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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称要做好两法司法解释工作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03日 14:36 证券时报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表示积极做好两法司法解释工作

  本报北京电 (记者 肖渔)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日前在“公司法证券法实施准备工作座谈会”上表示,针对审理相关纠纷案件中所遇到的法律适用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将积极做好证券法和公司法的司法解释工作。对于证券法,重点关注证券发行、证券投资、上市公司运营、证券市场各类侵权行为等几方面的司法解释,对操纵市场、内幕交易、欺诈客户
等类型的侵权行为,高院都将认真研究。

  奚晓明说,在证券市场各类侵权方面,司法解释将重点研究包括虚假陈述、操纵市场、内幕交易、欺诈客户等产生的纠纷。他说,以往仅对证券交易虚假陈述方面的侵权纠纷作出过比较系统的司法解释,下一步,对操纵市场、内幕交易、欺诈客户等类型的侵权行为也要进行认真研究。针对每类侵权行为在行为认定、行为人及其主观过错方面的要求、规范原则、赔偿范围和损失计量等问题进行研究。

  在证券发行方面,司法解释重点关注包括发行人与承销商之间基于证券承销协议而产生的纠纷、基于认购协议而产生的纠纷等内容;在证券投资方面,关注证券交易纠纷,证券投资经纪合同纠纷,包括委托

理财在内的证券投资代理合同纠纷、咨询合同纠纷等;在上市公司运营方面,关注包括股东在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提议、决议、表决所产生的股东诉讼纠纷,上市公司协议收购、要约收购纠纷等。此外,最高法院也要考虑在适当的时机,对公司法和证券法所涉及的相关行政纠纷和刑事责任问题作出相关的司法解释。

  围绕公司法,奚晓明表示,3年前最高法院就已启动司法解释工作,在随后的立法工作中,有些司法解释的内容已经吸收进新法,下一步将继续做好梳理、剔除和明确工作。同时,重点关注以下六方面内容:

  一是在公司设立行为和股东出资方面,包括公司设立后和设立过程中出现问题的处理;出资前

审计责任的问题。

  二是在股权确认方面,包括名义出资和实际出资的认定问题、归属问题、对外责任问题,冒名股东登记问题等。

  三是在股权转让方面,包括股权的外部转让和撤销问题,优先购买权的价格确认问题,股权拍卖时优先购买权的行使程序问题,以及未足额出资股东转让股权的问题,名义出资人转让股权的问题等。

  四是在股东权益诉讼方面,包括股东之间诉讼、请求收购股份诉讼、股东会议决议撤销诉讼、股东会议决议无效诉讼、股息分配请求权诉讼等方面的起诉条件,诉讼程序和实体问题的处理。

  五是在股东代表诉讼方面,包括股东代表诉讼的实质要件,作为原告人的条件、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前置条件,以及股东代表诉讼的当事人等几个问题。

  六是公司法确立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制度。司法解释要归纳总结实践中存在的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责任。归纳实践中存在哪些类型的行为,以及对各个类型行为的认定标准,公司股东对债权人承担责任的程序以及最终责任的承担等。

  奚晓明还表示,从法院审判的角度也要做好新旧法的衔接。各级法院至今已受理很多涉及“两法”的纠纷案件,有些案件尚未审结,其中涉及的规定在新旧法中可能也并不一致。为此,他建议,在明年1月1日“两法”正式施行前,应该对实施前和实施后发生的法律纠纷,如何适用法律问题也作出规定。为此,初步设想,新法正式实施前发生的民商事法律行为和事件,适用旧法,对旧法没有规定的,参照新法有关规定,已经审结的将不再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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