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要求地方政府 必要时托管危机上市公司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02日 02:44 每日经济新闻 | |||||||||
国务院转批证监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意见》提出明年底前解决大股东占款问题 蔡战波 每日经济新闻 昨日,国务院批转了证监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国务院在转批中指出,贯彻落实“国九条”,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是一项十分重要而紧迫的任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承担起处置本地区上市公司风险的责任,有效防范和化解上市公司风险,必要时可对陷入危机、可能对社会稳定造成重大影响的上市公司组织实施托管。 《意见》就提高认识、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着力解决影响上市公司质量的突出问题、支持上市公司做优做强、强化监管协作、营造促进上市公司健康发展的良好环境等六个方面的问题,提出了26条意见。 就投资者关心的大股东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意见》特别指出,对已经侵占的资金,控股股东尤其是国有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要针对不同情况,采取现金清偿、红利抵债、以股抵债、以资抵债等方式,加快偿还速度,务必在2006年底前偿还完毕。 《意见》还指出,要进一步调整和完善上市公司再融资的相关制度,增加融资品种,简化核准程序,提高上市公司再融资效率。在加强主板市场建设的同时,积极推动中小企业板块制度创新,为适时推出创业板创造条件。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