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结算学习贯彻证券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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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01日 11:20 证券日报 | |||||||||
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的《证券法》10月28日正式发布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立即组织全体干部员工进行了认真学习。 大家一致认为,《证券法》在证券登记结算业务方面做出了重要修订,对完善我国证券登记结算体系具有重大和深远的意义。同时,《证券法》也为我国资本市场预留了创新空间,对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将认真落实新法
此次《证券法》修订,对证券登记结算领域的若干重要问题做出了新的规定:一是确立了证券交易“净额结算”和“货银对付”(DVP)等重要原则,为证券结算体系的运行规则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二是明确了结算参与人达成证券交易后的交收责任,厘清了证券结算过程中的法律关系。三是规定了结算机构收取的用于结算的证券、资金和担保物只能用于交收,任何人不能动用,也不能强制执行,为结算体系的安全、稳定运行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