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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正庆:七大新思路长期利好资本市场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0月31日 09:21 证券日报

  周正庆就新证券法接受本报等4家专业媒体联合专访时指出

  七大新思路长期利好资本市场

  □ 本报记者 秦 炜

  日前,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证券法修改起草组组长周正庆接受了本报等四家专业媒体的联合专访。他说,新的证券法体现了7方面的新思路和新的调整,对我国资本市场的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是长期利好。

  首先,为推进资本市场的发展和创新提供必要的法律空间。主要涉及社会普遍关注的五个问题,即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现货交易、融资融券、国企炒股和银行资金入市。

  分业经营、分业管理方面的修订为稳步实施综合化经营,留下法律空间。

  现货交易方面也做了修订,同时在新法总则第二条中增加了一款新规定,即“

证券衍生品种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原则规定”。这就为积极、稳妥地推出期货、期权等证券衍生品种留下了法律空间。

  关于融资融券的问题。“融资融券”是资本市场发展应具有的基本功能,它有利于增加市场流动性,提供风险回避手段,提高资金利用率,同时也是以后实施股指期货等衍生工具交易必不可少的条件。当然,融资融券也存在一定的风险,需要制定融资融券的法规,在严格监管条件下,稳步组织实施。因此,将这一条修订为“证券公司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关于国企炒股问题,在这次修订征求意见中,各有关方面一致认为,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是否允许买卖

股票,应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法律和法规规定。因此这条修订为“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买卖上市交易的股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关于银行资金违规入市问题,新法将此条修订为“依法拓宽资金入市渠道,禁止资金违规流入股市”。

  第二,提高上市公司质量,进一步规范股票发行上市的行为。上市公司是资本市场的基石,新法增加了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以及高管人员诚信义务的规定和法律责任。同时,新法建立了证券发行的保荐制度和发行申请文件的预披露制度,从制度上进一步保障发行人的质量,提高发行透明度,防范发行人采取虚假手段骗取发行上市。

  第三,推动证券公司综合治理,防范和化解证券市场风险,新法吸取了近年来对证券公司进行综合治理的经验,增加了相应的法律规定。一是健全证券公司内控制度,确保客户资金安全,严格防范风险;二是明确了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制度;三是增加了对证券公司主要股东的资格要求;四是补充和完善对证券公司的监管措施。

  第四,加强对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提升投资者信心。参照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新法专门增加了一条规定“国家设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由证券公司缴纳的资金及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组成”。

  此外,新法明确了对投资者造成损害的民事赔偿制度,规定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和欺诈客户的行为给投资者(客户)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证券公司违背客户的委托买卖证券、办理交易事项给客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完善证券发行、证券交易和证券登记结算制度,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新法明确界定了公开发行行为,为打击非法发行行为提供法律依据;增加了发行失败的规定,强化发行人的风险意识;适应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的需要,对现行证券开户制度进行了调整;增加规范证券登记结算业务的要求,防范经营风险;为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留下空间,规定,依法公开发行的证券可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或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交易。

  第六,完善证券监管制度,增强市场监管力度。新法在明确国务院证监机构八项职责的同时,进一步完善了执法措施。

  第七,强化法律责任,纠正违规,打击违法。为使修订后的

证券法关于法律责任进一步完善,使其更具操作性,修订稿从五个方面增加了相应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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