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认真学习证券法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0月31日 06:47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的《证券法》10月28日正式发布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立即组织全体干部员工进行了认真学习。大家一致认为,《证券法》在证券登记结算业务方面做出了重要修订,对完善我国证券登记结算体系具有重大和深远的意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将认真落实新法,进一步完善证券登记结算业务规则和技术系统,依法为证券市场提供更加优质的证券登记结算服务。
在学习中,大家认为,此次《证券法》修订,对证券登记结算领域的若干重要问题做出了新的规定,特别是新增了第一百六十七条和第一百六十八条,修订产生了第一百一十二条。这些修订对于证券登记结算体系的规范化建设十分重要。一是确立了证券交易净额结算和货银对付(DVP)等重要原则,为证券结算体系的运行规则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二是明确了结算参与人达成证券交易后的交收责任,厘清了证券结算过程中的法律关系。三是规定了结算机构收取的用于结算的证券、资金和担保物只能用于交收,任何人不能动用,也不能强制执行,为结算体系的安全、稳定运行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作者:周翀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