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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法修订利好资本市场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0月28日 13:53 证券时报

  □ 本报记者 于杨

  证券法修订聚焦五大问题

  中央电视台新闻中心记者:请介绍一下这次在证券法修改起草工作中,主要要解决的问题,以及在整个讨论过程中争论的焦点。

  周正庆:在回答这个问题以前,我想顺便把这次修订证券法的意义,以及对市场的影响讲一下,并且讲一下这次在修订过程中的主要分歧。

  刚刚闭幕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通过的证券法修正案,对于推动我国资本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在这次修订当中,社会普遍关心的有五个问题。

  一是关于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问题。即银行、证券、信托、保险,原来我们的证券法就是要实行严格的分业经营、分业管理。二是现货交易。现在证券法只允许现货交易,排除其他的交易。三是融资融券。证券公司能否给客户提供融资和融券。原来证券法的规定是不允许的。四是国企是否允许炒股 。五是银行资金进入股市的问题。

  在修订当中,我们广泛地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一开始包括专家、学者对这方面往往是持相对立的意见。比如分业经营,有的主张分业经营是现状,原证券法的规定可以不进行修改。有的主张分业经营已经不适应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也不适应现在市场发展的需要,干脆取消这一条。

  我们起草组是从2003年7月开始工作的,我们起草的时间不长,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就召开了。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要大力发展资本和其他要素,要积极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扩大资本市场。”此后不久,国务院专门发出了文件,就是《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社会上通常叫作“九条意见”,系统地总结了十几年来资本市场发展的情况,提出大力发展资本市场是我们经济发展当中一个战略问题。后来我们在修订证券法时,就把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的重要决定和有关的论述作为修订的指导思想,有了这个指导思想,就形成了修订草案。

  比如分业经营,既保留了原来分业经营现有的格局,但是将来这几个行业互相交叉发展以后,有一个向综合经营发展的情况,后来加了一款,即“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样可以稳步地推行综合性的经营。

  再比如现货交易的问题,我国经过这十几年资本市场的实践,参照国外资本市场一些先进的做法,排除其他方面,包括期货、期权不利于资本市场稳定的因素。所以大家一致的意见就是应该修订为“证券交易要以现货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而且在调整的对象当中,在总则中加强了一条,为将来搞期货、期权的交易留下了伏笔。

  比如资金入市的问题,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要拓宽资金入市,这次证券法提出了要依法拓展资金的渠道。现在反复讨论,集思广益以后,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要买卖上市公司的股票,要按照国家的规定。融资融券的问题就是证券公司要进行融资融券,必须要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办理,就是要先成立一个规矩。这样对原来比较有争议的问题,就可以得到比较妥善的解决。

  有利资本市场发展

  证券时报记者:请问周正庆主任,您是这次证券法修订小组的组长,您也是前任证监会主席,我想请问证券法修订对于我国今后证券市场的发展有什么意义? 

  周正庆:这次证券法修订的面是比较大的。大体占原来证券法40%的条款。这次修订的总体原则,既有利于推进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地发展,又有利于防范风险,保障资本市场运作的安全,同时对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也有所加强。所以从修订证券法的作用和意义来讲,总体来说新的证券法出台以后,对于证券市场是好的。当然这里有一个问题,现在的股市低迷,可能马上就要反映出来。因为影响资本市场发展的因素是方方面面的。我们只是从法律上对刚才我讲的五大问题解决了,对于资本市场的发展和创新留下了法律空间。你怎么去发展和创新?要做很多细致的工作,需要方方面面的努力。 

  现在修订以后的面很大,40%都变了,这还不包括文字方面的修改,想得比较周全,这样就有法可依。但是能否做到违法必究、执法必严,除了证监会,还有方方面面的有关部门、财政部、人民银行等各有关单位都有关系。大家要同心协力,持之以恒把证券法落实好。

  我举一个例子,刚才我介绍了证券法增加了一款,即依法拓宽资金入市渠道。现在我们证券市场在发展当中,遇到了一个很大的问题,就是规模要扩大。因为原来的规模比较小,不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所以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了要扩大规模。如果扩大规模,整个的资本市场就必须有相应的资本做保障,就是要保持资金的流动性,也就是要保持资本市场资金供求的基本平衡。不能抽走太多的资金,使买股票的钱捉襟见肘,这样影响市场的经济秩序。所以怎样拓宽?怎么依法拓宽?用什么来扩大资金的渠道?这还需要做很多的工作。我想从长远来说,对资本市场是有好处的。但是下一步落实证券法还有其他方方面面的工作,这样才有利于市场的发展。

  多管齐下执行新法

  上海证券报记者:我想请教桂敏杰副主席一个问题,新的证券法明年1月1日开始施行,作为主要的执法部门,中国证监会打算如何贯彻和执行新的证券法?

  桂敏杰:如果大家仔细地阅读这次修改的内容,应该看到整个的基本制度,在发行、交易、结算方面上都做了一些调整。所以作为证券监管部门,我们对证券法的实施,一个时期以来一直在关注这个法律的审议过程,并且做好实施前的准备。关于如何实施这部法律,我们有以下几点考虑。 

  第一,组织学习、宣传好这部法律。因为这次法律的修订范围比较大,包括公司法的内容。修订的内容也比较大,首先要学习好、掌握领会这次法律的修改。一方面要组织监管系统的监管人员好好学习这部法律,同时也要组织和督促自律组织,比如协会、交易所,也就是业界以及从事这个行业有关方面的人员进行学习,要加大对证券法的宣传力度。 

  第二,加强培训。首先是我们系统内部,即监管干部的培训。其次就是整个业界的培训,包括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咨询公司、上市公司,也包括管理人员,要让他们都学习这部法律,可以通过培训来进行学习。

  第三,这个法律在很多方面,要求监管部门,也包括要求国务院制订配套的法规和规章。这是一项很重要的工作,我们要抓紧时间,按照法律的要求、按照法律的精神和原意,制订相应的配套法规、规章和规则。同时,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也要按照法律新调整的规定,调整他们自己的规则,包括上市规则,信息披露规则,结算规则等等。

  第四,这部法律由证监会执行是责无旁贷的,当然也需要各方面、各部门相互配合的。其中有很多方面,需要我们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作、配合好,这样才能实施好这部法律。我们要推动这部法律的实施,我们也需要在国务院相关部门的层面上加强联系和协作,我们进行了以上几个方面的考虑。

  投资者权益得到进一步保护

  中国证券报记者:这次证券法在哪些方面具体地加强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的保护?

  李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的问题,在老证券法当中就有不少规定。这次修订是总结前一段的实践经验,进一步进行了细化。首先和投资者打交道最多的部门,是证券公司,因此证券公司要对于投资者的利益给予相应的保护。

  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要实行严格的责任。在一些外国的司法判例中都强调,只要信息披露义务人,特别是上市公司披露的会计报表等,有虚假的就必须要承担责任,包括它的负责人,也是要承担连带责任。这次特别要强调股东和实际的控制人,如果在幕后怂恿或者指示,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样对于客户的利益保护在这个环节上进一步强化了。

  再有,也是这次修订过程当中争论比较多的问题,现在新闻媒体所作的股评对客户进行的误导也是值得关注的。新闻媒体做新闻报道时一定要真实,不能够散布虚假的信息,扰乱证券市场。同时服务机构中的咨询机构应该规范自身的工作。如果是带有广告性的进行误导的话,投资者是可以起诉你的。

  另外还有登记结算制度。比如客户开户资料的保护问题,特别是出于对客户的交易资金以及证券财产的安全考虑,条例增加了一款。还有很多方面都是直接涉及到对投资者权利的保护,特别是在法律责任方面,对侵害投资者利益的违法行为,这次也加重了处罚力度。

  新证券法促进市场健康发展

  人民日报记者:我想请问李飞副主任,本次证券法修订中有哪些重大的制度调整?

  李飞:这次证券法的修改,有这么几个着眼点。 

  第一,着眼于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这次一个重要的修改,在适应证券市场发展方面,在交易制度上做了进一步的完善。首先扩大了证券交易的方式和范围。就是授权国务院对期货交易等等制订了管理办法,这样就扩大了我国证券市场和证券交易活动的方式和范围。

  另外在证券公司的经营业务方面,适应证券公司扩大的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的品种,当然也有创新的方面,改变了过去证券公司实行的管理办法。大家都知道,过去是分经纪类公司和综合类公司,这次有七大业务,按照业务的总体水平来设定条件。同时也对证券公司的行业风险机制加以完善。这次修订的很重要的一个目的,就是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第二是着眼于加强规范。当然这是和促进发展相辅相成的。在这方面有以下几点考虑:一是进一步完善有关的制度,比如对上市公司披露信息。二是强化监管部门的权力,加强进一步的监管,吸取过去证券市场发展当中的一些教训,对于证券业的违法行为及时地进行处理,因为考虑到证券市场资金流动的多面性,也借鉴了国外的经验,对于这次的修改,我们考虑要对证监会的权力加以完善,但同时也对证监会行使权力加以制约。

  三是进一步发挥了证券自律机构的作用。特别是对于证券的上市,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从上市的受理,一直到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的决定,现在都由证券交易所来进行资质性的管理。同时也进一步发挥证券业协会的作用。四是进一步完善法律责任。原来证券法对违法行为规定了处罚的条款,这次的处罚条款增加了三分之一。现在的处罚条款达到了47条。这实际上是总结过去的实践经验,使这部法律更细化、更具有可操作性。

  第三,着眼于加大和强化对投资者权益的保护。证券市场的进一步发展,要加强对投资者的权益保护。在这次的制度建设方面,以及规定上都做了具体的规定。比如建立证券投资者的保护基金,比如证券投资公司要交一定的资金,另外还有国家通过其他的途径筹集资金。再有规定投资者的交易资金要由商业银行存管,要由第三者进行存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挪用客户的证券和资金。同时在交收环节上规定侵犯交收的证券和资金,不得随意地挪用,也不受强制执行。除非客户自己意愿,或者是其他的法律规定,才能够对这个交收的资金或者是有价证券进行执行。

  另外,在信息披露方面是提高透明度。这次也加大了这方面的民事责任条款。首先,发行人和上市公司,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只要提供的信息有虚假,就要承担民事责任。这些提供信息的法人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管人员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当然如果他们在参与决策的时候,没有赞成这种做法的话,就不承担责任,否则的话就要承担连带责任。再有,出据有关文件的服务机构,比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或者是信用评级的机构,对于虚假的披露也要承担连带责任。像这些方面,都是加大了对投资者权益的保护。

  在其他的一些方面,根据实践经验,进行了细化和完善。 总的来说,通过修订证券法,着眼于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修订进一步完善了有关的规定,进一步加强了规范。再有,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使广大投资者通过证券交易和证券投资,可以得到合法的收益,并且参与证券市场的发展。

  新公司法:为市场经济发展提供制度支持

  中央电视台记者:我想问的问题是公司法修订以后,对中国的市场经济会产生什么影响?有什么重大的意义?

  安建:大家都知道,公司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主要的企业形式,不管是国内也好,国外也好都是这样。可能数量上占的比例不是最多,但是聚集的资本和经济的贡献量应该是远远超过其他企业的。

  另一方面来说,公司是现代企业制度的载体。我们讲国有企业要实行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造,主要就是采用公司制度,因此健全公司的法律制度,对于我们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于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这次公司法是对现行公司法做的比较全面的修订,基本上所有的条文都有修改,修改的主要内容,我归纳大体上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修订后的公司法,完善了公司设立和公司资本制度方面的规定,包括较大幅度地下调了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降低了公司设立的“门槛”;扩大了股东可以向公司出资的财产范围;增加了股份有限公司的定向募集设立方式;将“一人公司”纳入公司法的调整范围,允许一个自然人或法人投资设立一人有限公司,对其依法加以规范等等。这些修改和补充,为公司设立提供了制度上的便利,有利于鼓励投资创业,促进经济发展和扩大就业。 

  第二,修改完善了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方面的规定,包括完善了股东会和董事会制度,充实了股东会、董事会召集和议事程序的规定;增加了监事会的职权,完善了监事会会议制度,强化了监事会作用;增加了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的规定;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的忠实和勤勉义务以及违反义务的责任,作出了更为明确具体的规定。

  第三,充实了公司职工民主管理和保护职工权益的规定,进一步强化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更充分地体现了我国公司立法的社会主义特色。 

  第四,健全了对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机制,包括为保证股东的知情权,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查阅公司财务会计账簿的规定;增加了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时,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的规定;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机制的规定,在公司符合分红条件而长期不向股东分红等情况下,股东可以要求公司收购其出资,退出公司;增加了股东代表诉讼的规定,当公司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侵犯了公司权益,而公司不予追究时,股东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公司和自身的权益。这些修改和补充,对于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保护投资积极性,增强投资信心,提供了法律保障。

  第五,增加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或称为“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的规定。修订后的公司法在为公司的设立和经营活动提供较为宽松条件的同时,为防范滥用公司制度的风险,增加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规定。

  当然,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必须严格把握界限,不能因此动摇公司有限责任的基础。

  总之,修订后的公司法,进一步完善了公司法律制度,顺应了深化改革、促进发展的实践要求,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更加有力的制度支持。

  法制日报记者:我想请问安建副主任,目前允许设立一人公司和我们国家的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是否相适应?

  安建:修订后的公司法增加了一个法人或者一个自然人可以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对于是否允许一个自然人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在修改过程中曾有不同意见。 

  立法机关对这个问题反复进行了研究,听取了各方面的意见,认为从实际情况看,一个股东的出资额占公司资本的绝大多数而其他股东只占象征性的极少数,或者一个股东拉上自己的亲朋好友作挂名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即实质上的一人公司,已是客观存在,也很难禁止。

  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研究借鉴国外的通行做法,还是以允许设立一人公司,将其纳入公司法的调整范围,更为恰当。

  修订后的公司法在允许一个法人或者一个自然人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同时,主要设立了5项风险防范制度:第一,对一人公司实行严格的资本确定原则;第二,一人公司必须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以予公示;第三,一个自然人只能设立一个一人公司;第四,一人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第五,在发生债务纠纷时,一人公司的股东有责任证明公司的财产与股东自己财产是相互独立的,如果股东不能证明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股东个人的财产,股东即必须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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