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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之光照亮证券市场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0月28日 11:01 证券时报

  法治之光再度照亮中国证券市场。昨天,新证券法和公司法双双通过了国家最高立法机关的最终审议。

  新证券法修订过程,表现出明显的加速度特征:2003年7月启动,今年4月一审,8月二审,10月三审通过。立法者只争朝夕,反映出他们对证券市场的高度重视。

  从1998年8月证券法正式出台,到这次半数以上条款被修订,前后只隔了7年时间。7年间,中国证券市场经历了大发展和大调整,交出了数以千亿计的学费,体验了法治之路的艰辛,感受了证券法的威力和局限。可以说,这次证券法的每一处修改,都凝聚了市场各方多年的心血和智慧;一字一句,都见证了证券市场法治的曲折进程。新证券法所取得的各项进步和成果,令人鼓舞,值得珍惜。

  这次通过的新

证券法的一个重要成果,是突出体现了保护社会公众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立法精神。公众投资者是证券市场的衣食父母,同时也是经常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一个群体。去年2月“国九条”出台以来,政府下大力气重振证券市场,保护社会公众投资者权益开始成为一面旗帜。新证券法通过法律的形式,再次把这面旗帜高举起来,难能可贵。希望这种精神,能够帮助证券市场恢复和谐生态,唤回投资者的信心。

  保护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最好的办法莫过于加强对证券市场强势群体的监管。对强势者多一层监管,对弱势者就多一层保护。对于上市公司、证券公司、监管机构等强势群体的监管,新证券法从不同的方面进行了完善。修订后的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明确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明确了证券违法行为的民事赔偿责任,今后投资者打起官司,寻求司法救济,底气就更足了。

  新证券法的另一个重要成果,是扩大了监管机构的权力。监管机构是证券市场的看门人。看门人要树立权威,维护市场秩序,手里不能没有杀威棒。中国证监会虽然实行的是集中统一监管模式,但权力一直不够用,查处违法行为时,经常受到掣肘。立法机关经过反复辩论和多方权衡,决定赋予证监会在必要时冻结、查封“问题当事人”银行账户等准司法权。这对于震慑违法犯罪,提高监管效率,很有必要。同时,新证券法增设了相关条款,对扩权后的监管机构加以约束,以防止权力被滥用。这同样也是必要的。市场参与者期待,在新证券法施行之后,监管机构能善用手中的权力,兴利除弊,提升证券市场法治水准。

  除此之外,新证券法还有一个重要成果,是为制度创新和产品创新预留了相当的空间。老的证券法孕育于亚洲金融危机期间,当时出于严防金融风险的考虑,设置了不少禁止性条款,比如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不得炒作

股票,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市等等。这些条款不少已被这些年来的实践所突破,形同虚设。适应新形势,修订后的证券法对类似条款作了较大调整,为银行资金入市、混业经营、证券衍生品种创新等方面留下了较大的发展空间。新证券法的这些松绑动作,长远来看,必将为证券市场增添更多活跃因子。

  新证券法通过之后,立法阶段的工作暂告一段落。完善法律,只是证券市场走向法治的第一步。接下来,落实新证券法的任务将变得繁重起来。古人云:“徒法不足以自行。”对于转型中的中国证券市场,尤其如此。希望所有市场参与者都积极行动起来,对照新证券法,重新找准自己的定位,调整自己的行为方式,依法自律,依法自治,共同塑造证券市场法治新形象。

  愿中国证券市场在新法的护佑下,早日走出低谷,走上法治的阳光大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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