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股审核权下放证交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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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0月28日 06:54 东方早报 | |||||||||
责任编辑 赵刘记早报记者 陈其珏 早报深圳专稿 雷蕾 备受关注的《证券法》修订案昨天经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理事长耿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总经理张育军昨天介绍,修改后的《证券法》赋予了证交所更大的权限,如新股审核权,制止证券账户异常交易的权限等,并允许交易所推出“T+0”交易制度。
耿亮和张育军表示,新《证券法》是在全面总结以往市场发展、规范、监管经验教训基础上修订而成的,既有较好的适用性,又具有一定的前瞻性,总体上是一部坚持市场化的立法理念、与时俱进的法律。 从本次修改内容看,证券发行、上市、交易、监管等环节的制度设计,都不同程度地贯彻了市场化的立法价值取向。如减少证券发行、交易环节的限制,发挥市场主体自我决定机制的作用,增强交易所对证券市场的自律管理职能,为证券衍生品种、混业经营、合规资金入市预留法律空间,都是市场化价值取向的具体体现。 新版《证券法》中,有关证券交易所的内容是重要的调整对象。本次《证券法》修改明确规定,证交所“实行自律管理”,为《证券法》其他具体条款中有关证交所具体职能的调整提供了法律基础。 据介绍,新《证券法》规定证交所直接核准股票、公司债券上市交易、暂停上市、终止上市;明确交易所在法定的上市交易、暂停上市、终止上市条件之外可增设具体条件;允许交易所在业务规则中规定申报规则及T+O回转交易;赋予证交所及时制止特定证券账户异常交易的权限等措施。 耿亮表示,以上措施都是强化交易所自律监管的表现。证交所地位的明确和职能的进一步落实,将有助于提升其自我约束、自律管理和市场创新的能力,为交易所核心竞争力的增强奠定了良好的法律基础。 张育军也表示,此举将大大强化交易所的自律监管职能,给交易所的业务运作、职能转变及未来发展带来深远的影响。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