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三大制度调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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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0月28日 06:53 东方早报 | |||||||||
责任编辑 赵刘记早报北京专稿 高森 昨天,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证券法》修订草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李飞在随后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证券法修订草案在证券交易制度、市场规范和对投资者的保护方面作出了重大的制度调整。
此次证券法修订草案对原来证券法规定的一些条款作了进一步的调整,放宽了交易的范围和种类。据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周正庆介绍,原来证券法不允许证券公司给客户提供融资和融券,现在证券法修订草案对此已经放开,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也可以买卖上市公司的股票,证券交易要以现货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扩大了我国证券市场和证券交易活动的方式和范围。 李飞表示,为对资本市场进行规范,此次修订草案进一步完善了有关制度。比如对上市公司披露信息,加大了民事责任条款。包括对证券公司的风险控制机制,授权监管部门制订一系列防范风险的指标。 此外,证券自律机构规范资本市场将进一步发挥作用。特别是对于证券的上市,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从上市的受理,一直到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的决定,现在都由证券交易所来进行资质性的管理。原来证券法对违法行为规定了处罚的条款,这次的处罚条款增加了三分之一。现在的处罚条款达到了47条。 李飞强调了证券法修订草案对投资者权益的保护,这方面将主要通过建立证券投资者的保护基金实现,按照规定,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主要通过三方面筹集,一是证券投资公司,另外是国家通过其他的途径筹集资金,再有规定投资者的交易资金要由商业银行存管,要由第三者进行存管。 据了解,证券法修改草案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挪用客户的证券和资金都将受到严惩,同时在交收环节上对交收的证券和资金,不得随意地挪用,也不受强制执行,除非客户自己意愿,或者是其他的法律规定,才能够对这个交收的资金或者是有价证券进行执行。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