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修订着眼三方面 重视保护投资者权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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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0月27日 16:31 中国新闻网 | |||||||||
中新网10月27日电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李飞今日下午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本次证券法修订中有三大着眼点。 李飞具体指出,第一,着眼于促进中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这次一个重要的修改,在适应证券市场发展方面,在交易制度上做了进一步的完善。首先扩大了证券交易的方式和范围。就是授权国务院对期货交易等等制订了管理办法,这样就扩大了中国证券市场和证
第二,着眼于加强规范。在这方面有以下几点考虑:一是进一步完善有关的制度。比如对上市公司披露信息,这次进一步进行了完善。包括对证券公司的风险控制机制,授权监管部门制订一系列防范风险的指标。二是强化监管部门的权力,加强进一步的监管,吸取过去证券市场发展当中的一些教训,对于证券业的违法行为及时地进行处理,因为考虑到证券市场资金流动的多面性,也借鉴了国外的经验,对于这次的修改,我们考虑要对证券会的权力加以完善,但同时也对证券会行使权力加以制约。如果证监会监管机关和其工作人员,出现了违法法律行使权力时,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是进一步发挥了证券自律机构的作用。特别是对于证券的上市,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从上市的受理,一直到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的决定,现在都由证券交易所来进行资质性的管理。同时也进一步发挥证券协会的作用。四是进一步完善法律责任。原来证券法对违法行为规定了处罚的条款,这次的处罚条款增加了三分之一。现在的处罚条款达到了47条。这实际上是总结过去的实践经验,使这部法律更细化、更具有可操作性。 第三,着眼于加大和强化对投资者权益的保护。我们现在随着市场的发展,除了监管部门以及业界的经营机构外,现在很大的一部分就是广大的投资者。所以证券市场的进一步发展,要加强对投资者的权益保护。在这次的制度建设方面,以及规定上都做了具体的规定。比如建立证券投资者的保护基金,比如证券投资公司要交一定的资金,另外还有国家通过其他的途径筹集资金。再有规定投资者的交易资金要由商业银行存管,要由第三者进行存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挪用客户的证券和资金。同时在交收环节上规定侵犯交收的证券和资金,不得随意地挪用,也不受强制执行。除非客户自己意愿,或者是其他的法律规定,才能够对这个交收的资金或者是有价证券进行执行。 另外,在信息披露方面是提高透明度。这次也加大了这方面的民事责任条款。首先,发行人和上市公司,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只要提供的信息有虚假,就要承担民事责任。这些提供信息的法人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管人员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当然如果他们在参与决策的时候,没有赞成这种做法的话,就不承担责任,否则的话就要承担连带责任。再有,出据有关文件的服务机构,比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或者是信用评级的机构,对于虚假的披露也要承担连带责任,当然也是过错的责任,如果可以证明自己没有过错,那就可以免责。像这些方面,都是加大了对投资者权益的保护。在其他的一些方面,根据实践经验,进行了细化和完善。这次根据过去实践当中出现的问题,使这个规定更加严密。 总的来说,通过这次修订证券法,着眼于促进中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修订进一步完善了有关的规定,进一步加强了规范。再有,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使广大投资者通过证券交易和证券投资,可以得到合法的收益,并且参与证券市场的发展。(据中国网网络直播文字整理)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