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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信息披露有新规 发生重大事件应两日内披露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0月27日 02:48 每日经济新闻

  中国证券业协会25日发布“创新试点类(规范类)证券公司信息披露指引(试行)”,明确要求通过创新试点类和规范类评审的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该“指引”进行相关信息的披露。

  “指引”特别强调,公司如果发生重大事件,应在重大事件发生后两个工作日内予以披露。

  据了解,按照证监会推行的券商分类监管思路,证券公司将分成A、B、C、D四类,进行“分类监管、区别对待”。今年年内的主要任务是重点做好第一、二类,即创新试点类和规范类证券公司的评审工作。此前,已有中信、中金、光大等12家券商相继获得创新试点类券商资格,并获准开展“集合理财”等新业务。随后,又有中银国际、中原证券等7家证券公司登上了首批规范类券商榜单。

  “指引”要求,公司应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并保证披露信息的及时、真实、准确和完整,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若发现公司未及时报送资料,或者报送资料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协会将视情节轻重记入

证券业诚信信息系统或报请中国证监会调查处理。

  公司在通过创新试点类和规范类评审后应当对外披露公司概况、高管人员及董事、前十大股东、财务信息、创新动态、年度报告和公司章程等信息。

  “指引”对高管人员作出了界定:高管人员是指对公司决策、经营、管理负有领导职责的人员,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公司合规负责人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责的人。高管人员情况如发生变化,应在有关部门批准后十个工作日内在协会网站进行披露。

  财务信息包括最近一期经

审计的总资产、总负债、净资产、营业收入、净利润、扣除资产减值准备后的利润总额、净资本、净资本比率、流动比率、担保比率、资产负债率和资产周转率。公司应于每季度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更新财务信息。

  “指引”特别强调,公司如发生下列重大事件,应在重大事件发生后两个工作日内予以披露:公司章程变更、注册资本金和注册地址变更;公司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独立董事发生变动或受到重大处罚;公司遭受重大亏损或遭受超过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损失;公司提供担保等或有负债超过净资产20%;公司合并、分立;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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