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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企海外红筹上市重获放行 新政促海外融资路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0月25日 09:23 上海青年报

  本报讯 (记者 王庆慧)

  外管局最新发布的《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境外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出台,业内人士指出,有望重启民营企业“红筹上市”之路。

  据了解,中国民营企业海外上市途径主要是,“在境外注册一家壳公司,在海外交
易所买下一家空壳上市公司,然后由境外壳公司收购境内企业股权,再由境外上市公司收购境外壳公司”———通过一连串的收购或者兼并之后曲线登陆海外资本市场。”国浩律师集团事务所执行合伙人李淳14日在高交会中国企业海外融资论坛(亚太区)上指出,“由于两头在外,无须获得中国证监会批准,这条‘红筹之路’一度是民营企业海外上市的主流方式。”统计显示,2003年以来,大批的中国民营企业通过这一途径获得海外上市融资的机会。

  但今年以来,外管局两项旨在“维护国际收支平衡,确保跨境资本合规有序流动”的规则,却误伤了民营企业海外融资之路,让红筹新公司断绝了海外

股票市场。

  今年1月24日,为国家外汇管理局正式发布并实施《11号文件》———《关于完善外资并购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4月8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又发布了《关于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登记及外资并购外汇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民营企业以个人名义在境外设立公司要经外管局审批,要求“红筹上市”必须通过

商务部、发改委、外管局三部委核准同意。法律界人士指出,由于“红筹上市”存在明显的关联交易,通过批准的可能性很小,也就堵住了有大量实际境外融资需求的中小企业。

  上海交通大学教授胡海鸥教授表示,外管局最新发布的这一通知,应当是对前两个文件的补充与替代,新文件进一步明确了民企海外上市审批程序。

  按照新规定,民营企业或个人可通过设立一个“特殊目的公司”,使得外管方面的监管问题上在一定程度上得到解决。新规定要求,内地居民日后若通过其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在境外进行股权融资而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的境外企业,将被称为特殊目的公司。特殊目的公司对境内开展包括置换境内企业中方股权,或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等直接投资活动。有关的境内居民必须在设立或控制特殊目的公司前,向其所在地的外汇管理部门递交境外融资计划书,以及需要书面解释境外融资后的资金安排等,以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投行人士预计,明年第二季度后红筹公司再度赴港或其他海外交易所上市集资,会再度出现高潮。

  据接近外管局的人士强调,出台这一政策的根本原因还在于扶植民营经济发展。此前,央行、发改委、国税总局都曾出台扶植民营经济发展的相关措施。这些政策的出台,也将有利于落实“

十一五”规划中“增强中国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目标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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