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局新75号文解放民企境外上市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0月24日 03:17 第一财经日报 | |||||||||
新文件的细化将从原则上堵住通过境外公司“逃汇逃税”渠道 本报记者 吴慧 发自北京 国家外汇管理局罕见地在周日下午发布一项影响创投业,影响民营企业境外上市的新规定,业界人士认为,新规的推出将使一度陷入沉寂的创投业重新启动起来,同时新政策的
而此前被业界惊呼“误伤红筹上市”的“11号文”和“29号文”,外汇局宣布停止执行。 “太好了!我明天就去找那家民营企业签字去!”昨日,某投行陈先生的笑声终于爽朗起来。 他从今年初就发现了这家“利润每年翻一番的民营企业”,新加坡上市也已经万事俱备,但随后外汇局发布了“11号文”和“29号文”规定:中国内地居民或法人开办或投资海外企业之前,必须由外汇局审批。“据了解,这期间就没有项目通过审批。” 在昨天发布的“75号文”中,明确允许了境内居民(包括法人和自然人)可以特殊目的公司的形式设立境外融资平台,通过反向并购、股权置换、可转债等资本运作方式在国际资本市场上从事各类股权融资活动,合法地利用境外融资满足企业发展的资金需要。 创投企业智融集团的合伙人陈水忠告诉《第一财经日报》,新文件意味着有了明确的交通规则,这对中国创投环境的完善是非常重要的。 境外设立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等业务的登记管理程序在“75号文”中详细规定了,此前两个文件多次被讨论,就在于其没有详细的审批程序。 “75号文”允许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完成境外融资后,根据商业计划书或招股说明书载明的资金使用计划,调回应在境内安排使用的资金。境内居民从特殊目的公司所得利润、红利等收入180天内调回境内。 香港投行博大资本主席胡野碧向《第一财经日报》表示,新文件的细化规定也将从原则上堵住通过海外公司“逃汇逃税”的渠道。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